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危险作业罪认定与辩护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危险作业罪如何认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本文详解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与辩护策略。

引言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将安全生产领域中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提前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了解该罪的认定标准,对于企业合规和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危险作业罪的立法背景

(一)立法目的

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前,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干预,从”事后惩治”转向”事前预防”。

(二)适用领域

领域说明
矿山开采各类矿山开采作业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施工
金属冶炼金属冶炼作业
其他生产作业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

二、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一)三种行为类型

行为类型具体表现
关闭安全设施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
拒不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擅自生产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危作业

(二)主观要件

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

(三)客观结果

本罪要求具有”现实危险”,即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引发重大事故的现实可能性。

三、“现实危险”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因素说明
事故隐患严重程度隐患是否达到重大程度
危险紧迫性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
损害可能性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已采取补救措施

(二)不构成”现实危险”的情形

*已及时整改.发现隐患后已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危险已消除.危险状态已经被消除。

*无紧迫性.不具有引发重大事故的紧迫性。

*可能性极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小。

四、三种行为的认定

(一)关闭破坏安全设施

行为方式说明
关闭监控设备关闭生产安全监控设备
破坏报警装置破坏安全报警装置
篡改数据篡改安全监控数据
其他破坏行为其他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

(二)拒不整改

*责令改正.已经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执行.明确拒绝执行或消极不执行。

*重大隐患.存在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期限届满.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

(三)擅自生产

情形说明
无证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过期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
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许可证核定的范围
被吊销后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继续生产

五、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

情节法定刑
具有现实危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系

比较要点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后
危害后果具有现实危险已造成严重后果
法定刑一年以下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六、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

辩护方向说明
无现实危险行为不具有现实危险性
不属于三种行为行为不属于法定三种行为类型
已积极整改发现隐患后已积极整改
行为与危险无因果关系危险状态非因行为人行为导致

(二)罪轻辩护

*现实危险性低.行为的现实危险性较小。

*整改态度好.积极配合整改。

*未造成实际后果.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初犯.系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三)主体辩护

辩护方向说明
责任主体错误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职务行为在上级指示下实施的职务行为
不知情对安全设施被关闭等情况不知情
管理责任有限实际管理责任有限

七、企业合规建议

合规措施说明
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及时整改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八、律师建议

危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新罪名,律师在辩护时应当重点关注”现实危险”的认定,审查行为是否确实具有引发重大事故的现实可能性,同时注意区分企业与个人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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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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