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构成枉法仲裁罪。刑法§399之一主体认定、枉法认定、与正常仲裁裁量区别及辩护要点。
引言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其公正性依赖于仲裁员的职业操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枉法仲裁罪,由《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专门规制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在行为方式上相似,但主体、客体不同,且仲裁的专业性、裁量性使本罪认定更为复杂。准确把握枉法仲裁与正常仲裁裁量之间的界限,对维护仲裁员依法履职至关重要。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仲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第一,主体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仲裁员);第二,客观上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第三,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第四,主观上须为故意,通常具有徇私动机。
二、入罪标准与量刑档次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包括:枉法裁决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收受财物徇私枉法裁决;多次枉法裁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 量刑档次 | 情形 | 法定刑 |
|---|---|---|
| 情节严重 | 致重大损失、徇私等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情节特别严重 | 后果极其严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枉法裁决的认定
枉法裁决是本罪的核心,常见情形包括:
| 枉法类型 | 具体表现 |
|---|---|
| 认定事实错误 | 故意采信虚假证据、否定真实证据 |
| 适用法律错误 | 故意曲解法律、规避强制性规定 |
| 违反法定程序 | 故意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 |
| 裁判结果不公 | 裁判明显偏离事实法律 |
关键在于”故意违背”,即仲裁员明知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作出错误裁决。
四、与正常仲裁裁量的界限
仲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裁量性,正常仲裁行为与本罪的区分是辩护核心:
其一,证据采信的裁量。 仲裁员对证据的证明力、关联性享有合理判断空间。对存在争议的证据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的判断,即使事后被认为不当,也不应认定为枉法。
其二,法律理解的分歧。 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本就存在多种合理观点。仲裁员选择其中一种合理观点作出裁决,不应以”违背法律”论处。
其三,裁量性判断。 对合同解释、损失计算、责任分担等裁量性事项,仲裁员的合理判断受法律保护,不构成枉法。
五、辩护思路
主体之辩。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对于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调解员、专家咨询人员等非仲裁员,主体认定存在争议。
故意之辩。 本罪要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若仲裁员基于内心确信、合理裁量作出裁决,即便存在瑕疵,也不构成枉法。这是无罪辩护的核心。
情节之辩。 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对于裁决瑕疵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仲裁员主动纠正的,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程序之辩。 枉法裁决的认定须建立在充分证据之上。若指控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意违背,应作无罪处理。
常见问题 FAQ
Q: 仲裁员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是否构成枉法仲裁罪?
A: 不必然。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原因多样,包括程序瑕疵、证据问题、法律适用争议等,多数情形属于仲裁裁量范围,不构成犯罪。只有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裁决被否定本身不等于枉法。
Q: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A: 主体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即依法被指定或聘任的仲裁员。对于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秘书、调解员、专家咨询人员等不具有仲裁裁决权的人员,一般不构成本罪主体。
Q: 仲裁员收受财物枉法裁决如何处理?
A: 仲裁员收受他人财物并枉法裁决的,可能同时构成枉法仲裁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视主体身份),依法应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收受财物是认定徇私动机和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会显著加重处罚。
五、辩护思路的延伸
值得强调的是,枉法仲裁罪的认定须以生效裁决的存在为前提,且”枉法”须达到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程度。仲裁作为专业性纠纷解决机制,其裁决本身具有终局性,司法审查范围有限。辩护中应当充分运用仲裁的专业裁量空间,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避免以事后审查者的视角苛责仲裁员的专业判断。
结语
枉法仲裁罪的认定,应当严格限定在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情节严重的范畴,避免将正常仲裁裁量升格为刑事犯罪。仲裁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公正裁决;涉案人员则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围绕故意认定与情节标准展开辩护。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