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认定与辩护要点是什么?依《刑法》第260条之一(2015年修正案九增设),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可入罪。本文以认定与辩护视角解析。

引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针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回应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场所发生的虐待事件。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与家庭成员间虐待罪界限、典型情形与辩护方向,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以认定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对被监护人、被看护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包括父母、监护人、保姆、幼师、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等。
  2. 主观条件。故意,明知是虐待行为而为之。
  3. 客观条件。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虐待行为。
  4. 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方可入罪。

三、“监护、看护职责”的认定

  1. 法定监护。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定监护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2. 指定监护。基于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义务。
  3. 委托监护。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监护、看护义务,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对在校在托人员的看护。
  4. 临时看护。临时受托照料的也负有看护职责。
  5. 职业看护。基于职业产生的看护职责,例如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

四、“情节恶劣”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通常包括:

  1. 长期性。持续较长时间的虐待行为。
  2. 多次性。多次实施虐待行为。
  3. 多人性。对多人实施虐待。
  4. 严重后果。致被监护、看护人重伤、死亡、精神障碍的。
  5. 公开性。在公共场所或者多人面前实施虐待,社会影响恶劣的。
  6. 特殊群体。对不满三周岁的婴幼儿、孕妇、严重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虐待的。
  7. 方式恶劣。使用残忍手段实施虐待的。

五、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1. 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本罪主体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两罪是刑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 与故意伤害罪。虐待是反复折磨、摧残身心;故意伤害是一次性的伤害行为。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3. 与遗弃罪。遗弃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予扶养;虐待是积极实施身心折磨。
  4. 与侮辱罪。侮辱是公然贬损他人名誉、人格;虐待是反复折磨身心。
  5. 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虐待是针对特定被监护、看护对象。

六、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幼师虐待幼儿案

被告人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多次虐待多名幼儿,造成幼儿身体多处伤痕。

法律分析:对多名被监护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养老院护理员虐待老人案

被告人在养老院工作期间多次殴打、辱骂被看护的老人,致老人身体多处受伤。

法律分析:对被看护人实施虐待,致人受伤,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保姆虐待被看护人案

被告人作为保姆受托照看病患老人,多次虐待老人致老人重伤。

法律分析:保姆对受托看护人实施虐待,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七、辩护要点

  1. 主体之辩。审查是否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超出职责范围的不构成本罪。
  2. 主观故意之辩。审查是否具有虐待的故意;正常管教、纠正行为不构成本罪。
  3. 行为方式之辩。审查是否实施了虐待行为;偶尔的管教不当不构成本罪。
  4. 情节之辩。审查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
  5. 与故意伤害罪界限之辩。审查是反复折磨还是一次性伤害行为。
  6. 单位犯罪之辩。审查是否系单位决策并实施。
  7. 与家庭虐待界限之辩。审查是否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8.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

八、合规建议

  1. 幼教机构合规。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监控与日常巡查制度。
  2. 养老机构合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护理记录、巡查制度。
  3. 医疗机构合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投诉与巡查机制。
  4. 家政合规。家政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禁止虐待行为。

九、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单位责任人;二是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数罪并罚;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结语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典型案例反映了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职责认定、情节恶劣标准与相近罪名界限,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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