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妨害药品管理罪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妨害药品管理罪如何认定?《刑法》第142条之一为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本文解析四种行为方式、危险犯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

引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将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单独成罪,密织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本罪属具体危险犯,入罪门槛与认定标准有其特殊性。本文结合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解析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2.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3. 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
  4.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

(二)客观方面。实施上述四种法定行为之一,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四)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仍实施相关行为。

三、本罪的特殊性:具体危险犯

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行为犯不同,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程度方可入罪。这一认定应结合药品的性质、成分、用途、使用人群、是否可能造成误用等综合判断,而非只要有禁止行为即构罪。若涉案药品本身安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实质危险,则不构成本罪。这也是本罪与行政处罚相衔接的重要节点。

四、辩护要点

  1. 危险认定之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入罪关键。可从药品成分安全性、实际危害可能性、是否真实流入使用环节等方面抗辩,必要时申请专家论证或司法鉴定。

  2. 行为方式之辩。审查是否属于四种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是否真的”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是否属于”必须检验而未检验”,需结合《药品管理法》及配套规范严格认定,避免扩大解释。

  3. 主观明知之辩。“明知”是销售型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进货渠道正规、有合法手续的经营者,若无法证明其明知系违规药品,可作主观不明知抗辩。

  4. 行刑衔接之辩。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往往先经行政处罚。若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危险程度,应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行政处罚,避免以刑事手段介入行政违法。

  5. 量罚情节之辩。涉案药品数量、是否流入市场、是否实际造成危害、退赃退赔、配合查处等,均影响量刑,应充分举证争取从宽。

五、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本罪易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混淆。区别在于:假药罪、劣药罪以药品本身属假药、劣药为前提,且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妨害药品管理罪针对的是虽非假药、劣药,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且为具体危险犯,须有现实危险方可入罪。例如,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已上市药品,若不属于假药、劣药,且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可能仅涉及本罪的危险认定问题,甚至不构成犯罪。准确界定药品性质与危险程度,是区分此罪彼罪、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六、结语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药品安全领域的重要罪名,其危险犯属性决定了入罪须有实质危险。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严守批准、检验、记录等管理规范。案件办理中,紧扣”危险认定”与”主观明知”,是有效辩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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