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票市场是犯罪吗?本文依据《刑法》第182条,详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八种行为方式、与合法投资交易的区分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引言
证券、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严重扭曲市场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与合法投资交易的区分,对于依法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规则。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依据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撤单,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的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进行倾向性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 行为方式 | 七种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
| 保护客体 | 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规定了七种行为方式,涵盖了操纵市场的主要类型:一是连续买卖操纵,即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持仓优势或者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二是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交易;三是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四是虚假申报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撤单;五是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六是抢帽子操纵,即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的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进行倾向性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七是其他操纵方法。
| 行为方式 | 典型表现 |
|---|---|
| 连续买卖操纵 | 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
| 约定交易操纵 | 串通约定时间价格 |
| 洗售操纵 | 自己控制账户间交易 |
| 虚假申报操纵 | 频繁申报撤单 |
| 蛊惑交易操纵 | 利用虚假信息诱导 |
| 抢帽子操纵 | 评价预测倾向性影响 |
| 其他操纵 | 其他方法 |
三、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等;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操纵市场仍然为之,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三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影响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且情节严重。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一般主体 |
| 主观 | 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客体 | 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
| 客观 | 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
| 入罪门槛 | 情节严重 |
四、“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本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幅度;违法所得数额;涉及股票、期货合约的数量;持续时间;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特别严重”则需要考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涉及众多投资者等情形。
| 情节程度 | 考量因素 |
|---|---|
| 情节严重 | 价格或交易量操纵幅度、违法所得、持续时间、损失 |
| 情节特别严重 | 数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众多投资者受损 |
| 量刑 | 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五、与合法投资交易的区分
准确把握本罪,必须严格区分操纵市场与合法投资交易。合法投资交易是投资者基于自主判断进行的正常买卖活动,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不构成犯罪。操纵市场行为则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主观故意,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二是具有操纵手段,如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串通约定交易、洗售等;三是造成了实际影响,影响了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四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特征,准确区分合法投资与操纵市场。
| 区分要素 | 合法投资 | 操纵市场 |
|---|---|---|
| 主观 | 自主判断 | 故意操纵 |
| 目的 | 投资收益 | 不正当利益 |
| 手段 | 正常买卖 | 集中优势、串通、洗售 |
| 影响 | 一般不影响价格 | 明显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
六、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存在区别。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操纵市场罪则是通过各种手段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内幕交易罪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市场罪是通过操纵手段影响市场。两者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竞合,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方式定罪处罚。
| 比较项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内幕交易罪 |
|---|---|---|
| 法条 | 第182条 | 第180条 |
| 行为方式 | 操纵价格或交易量 | 利用内幕信息 |
| 行为对象 | 交易行为本身 | 内幕信息 |
| 主观目的 | 获取不正当利益 | 获取不正当利益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 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
七、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也存在区别。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是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本罪的第五类行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操纵的形态。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交叉,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侧重于虚假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本罪侧重于通过操纵手段影响市场。
| 比较项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
|---|---|---|
| 法条 | 第182条 | 第181条 |
| 行为核心 | 操纵价格或交易量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 行为方式 | 七种操纵方式 | 编造+传播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 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
八、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操纵市场;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操纵行为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位犯罪要素 | 认定参考 |
|---|---|
| 主观意志 | 单位意志 |
| 利益归属 | 单位利益 |
| 决策程序 | 单位决策 |
| 责任承担 | 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
九、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七类操纵行为之一,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操纵故意;三是行为是否影响了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影响程度如何;四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五是行为属于合法投资还是操纵市场;六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区分合法投资与操纵市场的界限,避免将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当入罪。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客观行为 | 是否实施七类操纵行为 |
| 主观故意 | 是否具有操纵故意 |
| 影响认定 | 是否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
| 情节程度 |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
| 行为性质 | 合法投资还是操纵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
十、律师提示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制的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 行为方式包括连续买卖、约定交易、洗售、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其他方法七种。
- 与合法投资交易应严格区分,准确把握操纵故意和影响后果。
- 与内幕交易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应根据行为方式准确区分。
- 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建议委托律师从行为认定、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