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与处罚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操纵股票市场是犯罪吗?本文依据《刑法》第182条,详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八种行为方式、与合法投资交易的区分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引言

证券、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严重扭曲市场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与合法投资交易的区分,对于依法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规则。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依据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撤单,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的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进行倾向性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项目内容
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行为方式七种
法定刑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保护客体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规定了七种行为方式,涵盖了操纵市场的主要类型:一是连续买卖操纵,即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持仓优势或者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二是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交易;三是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四是虚假申报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撤单;五是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六是抢帽子操纵,即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的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进行倾向性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七是其他操纵方法。

行为方式典型表现
连续买卖操纵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约定交易操纵串通约定时间价格
洗售操纵自己控制账户间交易
虚假申报操纵频繁申报撤单
蛊惑交易操纵利用虚假信息诱导
抢帽子操纵评价预测倾向性影响
其他操纵其他方法

三、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等;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操纵市场仍然为之,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三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影响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且情节严重。

构成要件内容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客体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客观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入罪门槛情节严重

四、“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本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幅度;违法所得数额;涉及股票、期货合约的数量;持续时间;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节特别严重”则需要考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涉及众多投资者等情形。

情节程度考量因素
情节严重价格或交易量操纵幅度、违法所得、持续时间、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众多投资者受损
量刑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与合法投资交易的区分

准确把握本罪,必须严格区分操纵市场与合法投资交易。合法投资交易是投资者基于自主判断进行的正常买卖活动,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不构成犯罪。操纵市场行为则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主观故意,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二是具有操纵手段,如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串通约定交易、洗售等;三是造成了实际影响,影响了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四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特征,准确区分合法投资与操纵市场。

区分要素合法投资操纵市场
主观自主判断故意操纵
目的投资收益不正当利益
手段正常买卖集中优势、串通、洗售
影响一般不影响价格明显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六、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存在区别。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操纵市场罪则是通过各种手段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内幕交易罪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市场罪是通过操纵手段影响市场。两者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竞合,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方式定罪处罚。

比较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罪
法条第182条第180条
行为方式操纵价格或交易量利用内幕信息
行为对象交易行为本身内幕信息
主观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定刑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七、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也存在区别。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是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本罪的第五类行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操纵的形态。两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交叉,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侧重于虚假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本罪侧重于通过操纵手段影响市场。

比较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条第182条第181条
行为核心操纵价格或交易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行为方式七种操纵方式编造+传播
法定刑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五年以下;严重五年以上十年

八、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操纵市场;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操纵行为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要素认定参考
主观意志单位意志
利益归属单位利益
决策程序单位决策
责任承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九、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七类操纵行为之一,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操纵故意;三是行为是否影响了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影响程度如何;四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五是行为属于合法投资还是操纵市场;六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区分合法投资与操纵市场的界限,避免将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当入罪。

辩护要点审查方向
客观行为是否实施七类操纵行为
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操纵故意
影响认定是否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情节程度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行为性质合法投资还是操纵
量刑情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十、律师提示

  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制的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行为方式包括连续买卖、约定交易、洗售、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其他方法七种。
  3. 与合法投资交易应严格区分,准确把握操纵故意和影响后果。
  4. 与内幕交易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应根据行为方式准确区分。
  5. 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建议委托律师从行为认定、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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