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405条第1款,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同条第2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依前款处罚。本文解析认定与辩护。
引言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税务领域渎职犯罪,《刑法》第四百零五条同条设置两款,分别规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海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凭证管理环节的徇私舞弊行为。准确把握两款主体区分、徇私舞弊要件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现行有效版本),以认定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 主体条件。第1款主体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第2款主体为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外汇管理等机关中负责出具出口退税凭证的人员。
- 主观条件。故意,并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
- 客观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出具出口退税凭证。
- 结果条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情节两档。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三、行为类型的认定
- 违规发售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向无经营资质或虚开主体发售发票。
- 违规抵扣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审核中徇私放行,致使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被抵扣。
- 违规办理出口退税。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徇私,致使虚假出口业务骗取退税。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具报关单、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时徇私舞弊。
四、与相近情名的界限
- 与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针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本罪针对税务机关及关联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行为。
-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针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本罪针对办理退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与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针对虚开行为;本罪针对发售发票环节的徇私。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的一般渎职;本罪是税收凭证管理环节的特别规定。
- 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针对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本罪针对办理发售、抵扣、退税行为。
五、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违规发售发票案
被告人收受请托后,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虚开企业发售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售发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二】违规办理出口退税案
被告人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徇私,致虚假出口业务获得退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徇私舞弊办理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适用五年以上档次。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海关人员违法出具退税凭证案
被告人系海关工作人员,徇私对虚假出口货物出具报关单致骗税发生。
法律分析: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重大损失,依本条第2款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辩护要点
- 主体之辩。审查是否属于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税务、海关、外汇管理职权的不构成本罪。
- 徇私之辩。审查徇私舞弊证据;正常审批不构成本罪。
- 程序之辩。审查办理流程是否合规;办理程序违规本身不构成本罪,需结合徇私认定。
- 因果之辩。审查重大损失与徇私舞弊之间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应当准确归责。
- 损失之辩。审查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标准。
-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追缴国家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
七、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两款主体严格区分;二是徇私与重大损失需同时具备;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稳步推进税收征管监管。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八、结语
本罪以刑罚守护国家税收凭证管理秩序。准确把握两款主体与徇私要件,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