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辩护:税收征管渎职的认定

王吉成

执业律师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国家损失,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主体认定、损失计算、与玩忽职守罪区别及辩护要点。

引言

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生命线,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规制此类渎职行为的核心罪名。本罪主体特殊、行为隐蔽,与正常税收征管中的政策适用、自由裁量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准确把握入罪边界,对于维护税务人员依法履职空间、防范错误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第一,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第三,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第四,主观上须出于徇私动机。

二、入罪标准与量刑档次

根据追诉标准,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档次损失数额法定刑
重大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损失数额以实际未征或少征的税款为准,应扣除纳税人后续补缴部分。

三、“应征税款”的认定

应征税款的认定是本罪的基础,实务中常见争议:

争议情形认定要点
税目税率适用是否正确适用税法
计税依据收入、扣除项目是否准确
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核定征收核定方法是否合法
滞纳金是否属于应征范围

对于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合理分歧、纳税人享受合法税收优惠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应征而未征”。

四、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徇私舞弊。税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税款流失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本罪。

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罪均为故意渎职,但本罪主体限于税务人员、对象限于税款,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的界限。 后者针对发票管理环节,本罪针对税款征收环节,行为对象不同。

五、辩护思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收征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判断往往存在认识分歧。辩护中应当区分”政策适用分歧”与”徇私不征少征”的界限,避免将正常税收征管中的裁量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同时,对于行为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追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的,应作为重要量刑从轻情节予以主张。

主体之辩。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协助征税的非税务编制人员、代征代扣单位人员,主体认定存在争议。

应征性之辩。 审查涉案税款是否属于”应征”税款。对于存在税收政策争议、享受合法优惠、计税依据存疑的,可主张不属于应征税款。

徇私之辩。 本罪要求徇私舞弊。若行为人系基于对政策的理解、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徇私动机,则不符合主观要件。

损失之辩。 损失数额应以实际流失的税款为准,扣除纳税人已补缴部分。若纳税人在案发前补缴,可主张未造成实际损失。

常见问题 FAQ

Q: 税务人员工作失误少征税款构成犯罪吗?

A: 视情况而定。若系因疏忽大意、业务不精导致的过失少征,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后者要求徇私故意)。若仅属一般工作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失已弥补,可能仅承担行政责任。

Q: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多少立案?

A: 根据追诉标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损失数额以实际未征或少征税款为准。

Q: 纳税人补缴了税款还算损失吗?

A: 一般应予扣除。损失数额以实际流失的税款为准,若纳税人在案发前或侦查过程中补缴了税款,该部分应从损失数额中扣除。补缴行为可显著降低损失数额,是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可能影响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及量刑轻重。

结语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辩护,关键在于主体认定、应征税款的甄别、徇私动机的排除与损失数额的精算。税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征税;涉案人员则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围绕应征性与损失计算展开辩护。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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