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非法证据如何排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是什么?实务操作如何进行?本文详解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实务操作。
引言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制度。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实务操作,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以下特征:
强制性。对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必须予以排除,没有裁量余地。
程序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当事人需要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
限缩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主要针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例外性.对于某些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予以补救,不必然导致排除。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技术侦查证据.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如果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或者超出审批范围使用,可能面临排除风险。
监听监视证据。通过非法监听、监视等手段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应当予以排除。
三、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
刑讯逼供的认定。刑讯逼供是指侦查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而被迫供述的行为。
肉刑包括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变相肉刑包括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不准睡眠、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
威胁的认定。威胁是指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的人身、财产进行损害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的行为。
非法取证的证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
四、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排除条件。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排除:
-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补正与合理解释。对于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物证、书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补救:
- 补正相关手续
- 作出合理解释
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不予排除。
五、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申请时间。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申请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包括:
- 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
- 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羁押记录等材料
- 反映非法取证的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
法庭审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庭应当进行调查。
六、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初步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条件。
检察院的证明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证明:
- 出示讯问笔录、录音录像
- 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提交体检记录、羁押记录等材料
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检察院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七、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出庭条件.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出庭说明的内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当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包括:
- 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
- 讯问过程是否合法
- 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
保护措施.对于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对侦查人员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等保护措施。
八、庭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
调查程序。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宣读讯问笔录
- 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 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先行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裁定方式.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决定。
九、二审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
申请条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一审法院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认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未排除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十、律师提示
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
- 判断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 收集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材料
- 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参加庭前会议
-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对法院的决定提出异议
如有非法证据排除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