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认定与辩护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如何认定?《刑法》第312条以明知为前提,两高司法解释专门细化明知认定。本文解析明知推定规则与辩护要点。

引言

“低价买了二手车,不知道是赃物,也构成犯罪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核心主观要件。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易出现”拔高”——将应当知道推定为明知,不当扩大打击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2025年两高联合修订发布新解释)专门对”明知”的认定作出细化。本文解析明知的认定规则与辩护要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罪与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共同构成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

二、“明知”的认定规则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 财物的性质与价格。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是否属违禁品或来源可疑物品。
  2. 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是否在非正常时间、隐蔽地点交易,是否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
  3. 行为人的职业与经验。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对财物来源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4. 上游犯罪的情况。是否与上游犯罪人存在关联,是否知晓财物的非法来源。
  5. 事后表现。案发后是否销毁证据、转移财物、抗拒调查。

需特别强调,“应当知道”应以行为人能够预见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事后结果倒推主观明知,避免客观归罪。

三、辩护要点

  1. 明知之辩。审查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若交易价格合理、渠道正常、方式公开,可否定明知。

  2. 应当知道的合理界限之辩。两高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拔高认定”问题作出细化,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对仅属审查不严、未尽注意义务,但不构成明知的,应作无罪或罪轻抗辩。

  3. 上游犯罪成立之辩。本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虽不要求上游犯罪已裁判,但须有证据证明上游行为涉嫌犯罪)。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本罪缺乏成立基础。

  4. 罪名区分之辩。区分本罪与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针对特定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的所得,且行为方式侧重于”清洗”;本罪为一般性洗钱罪名。罪名区分影响量刑。

  5. 情节之辩。审查涉案财物数额、行为次数、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对情节较轻、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的,争取从宽处理。

四、典型争议情形与风险防范

实务中以下情形易生争议:一是”低价收购”型,并非所有低价交易都构成犯罪,须结合价格偏离程度与行业惯例综合判断明知;二是”代为销售”型,受托代卖是否明知为赃物,应审查委托关系的合理性与财物来源;三是”亲属间转移”型,近亲属间财物转移,若确不知系犯罪所得,不宜一律入罪。风险防范方面,收购二手物品应核实来源凭证、登记身份信息,对来源不明、价格明显异常的财物保持警惕,避免卷入掩饰隐瞒犯罪的风险。

五、结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准确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防止”应当知道”被不当扩张,紧扣上游犯罪成立与罪名区分,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司法解释为限缩打击面提供了规范依据,辩护中应充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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