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规则

王吉成

执业律师

遗嘱如何撤回与变更?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142、1143条遗嘱撤回变更、效力顺位与具体适用规则。

引言

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根据自己意愿撤回或变更已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对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顺位作了规定。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遗嘱的撤回与变更规则。

一、遗嘱的可撤销性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可在生前撤回或变更,因为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人在生前有完全的处分自由。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性质遗嘱人处分自由
时间遗嘱人死亡前均可
方式撤回、变更

二、遗嘱的撤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撤回是指使原遗嘱失去效力的行为。

撤回方式内容
明示撤回明确表示撤回原遗嘱
行为撤回实施与遗嘱相反的行为
推翻行为毁弃、涂销遗嘱
订立新遗嘱后立遗嘱撤回前立遗嘱

1. 明示撤回

遗嘱人可通过声明、声明书等方式明示撤回原遗嘱。

2. 行为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例如,遗嘱中表示将房屋留给甲,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三、遗嘱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变更是改变遗嘱的部分内容。

变更方式内容
明示变更明确表示变更某部分
行为变更实施变更遗嘱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新立遗嘱以新遗嘱变更原遗嘱

四、多份遗嘱的效力顺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情形效力
多份遗嘱最后一份为准
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
内容不抵触均有效

五、遗嘱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情形:

情形内容
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
篡改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六、遗嘱撤回与变更的效力

情形效力
明示撤回原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
行为撤回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
变更变更部分按变更后为准
多份抵触最后遗嘱为准

七、遗嘱执行与撤回的衔接

要点内容
执行人遗嘱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执行职责执行人应按最终有效遗嘱执行
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应在遗嘱人死亡前
实际履行按最终有效遗嘱履行

八、与法定继承的衔接

情形处理
有效遗嘱按遗嘱继承
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
遗嘱部分无效有效部分按遗嘱,无效部分按法定

九、特殊情形处理

情形处理
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立的,危急消除后能否再采用其他形式
公证遗嘱的撤销公证遗嘱撤销方式
自书遗嘱的修改修改方式影响效力
打印遗嘱要件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1136)

十、实务处理要点

要点内容
撤回方式明确撤回方式
变更记录保留变更记录
形式合规确保符合法定形式
时点把握在遗嘱人死亡前完成
公证建议重大遗嘱建议公证

十一、律师提示

  1. 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生前所立的遗嘱。
  2.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 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 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5. 遗嘱形式应严格按民法典规定执行,重大遗嘱建议公证。

如有关于遗嘱撤回与变更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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