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认定?《刑法》第395条规定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即构罪,法释〔2026〕6号将差额巨大标准提高至300万元。本文解析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引言
“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又说不清来源,构成犯罪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职务犯罪的兜底性罪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对该罪的数额标准作了重大调整。本文结合刑法规定与新司法解释,解析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数额标准的新变化
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标准大幅调整:
- 差额巨大(入罪门槛):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 差额特别巨大: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此前长期沿用的差额三十万元的旧立案标准已随之调整。新标准使该罪的入罪门槛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方面。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经责令说明来源后不能说明其合法性。
(三)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通常表现为对巨额财产非法来源的概括性认识,但举证责任在认定程序上有特殊性。
四、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本罪是刑法中少数实行举证责任转移的罪名。行为人对巨额财产的来源负有说明义务——经责令说明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需注意:
- 说明义务的前提,是侦查机关已查实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 “不能说明”包括拒不说明、作虚假说明、说明后经查证不属实等情形。
- 侦查机关仍应对差额的客观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仅就”来源”承担说明义务,而非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
五、辩护要点
-
主体之辩。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问题,不适用本罪。
-
差额计算之辩。差额等于实际财产和支出减去合法收入。审查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剔除已说明合法来源的部分,避免差额虚高。
-
数额标准之辩。适用法释〔2026〕6号新标准,差额未达三百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
说明义务之辩。审查是否依法责令说明来源、是否给予说明机会。若行为人已合理说明来源,或侦查机关未履行责令程序,可作相应抗辩。
-
罪数与追缴之辩。本罪常与贪污、受贿等罪名并存,应区分各罪数额,避免重复评价。差额部分的追缴应有合法依据。
六、与其他职务犯罪的区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常与贪污罪、受贿罪并存,需注意区分:一是与贪污、受贿的区别,本罪不以查清具体贪污、受贿事实为前提,仅就”说不清来源的差额”定罪;若差额部分能查明系贪污、受贿所得,则按贪污、受贿罪定罪,不再认定本罪。二是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区别,后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不依法申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可并存。辩护中应厘清各罪数额与事实,避免重复评价、错误并罚。
七、结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兜底罪名。把握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准确计算财产差额、适用法释〔2026〕6号新标准,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应及时委托有职务犯罪经验的律师,从主体、差额、说明义务等环节系统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