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散布恐怖谣言构成什么罪?本文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详解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恐怖信息范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及法定刑。

引言

恐怖信息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浪费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专门规定了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规则。

一、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依据

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该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化学威胁、放射威胁或者金融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条款,针对网络时代虚假恐怖信息传播高发的态势,将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独立入罪。

项目内容
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设立时间《刑法修正案(九)》
法定刑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
行为方式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入罪门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二、“恐怖信息”的认定

准确理解本罪,需要先明确”恐怖信息”的范围。根据本条列举和司法解释,恐怖信息包括:爆炸威胁、生物威胁、化学威胁、放射威胁、金融威胁等恐怖信息。这些恐怖信息的共同特征是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或经济安全,能够引发公众恐慌。判断是否属于恐怖信息,应当结合信息的具体内容、影响范围、社会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

恐怖信息类型含义
爆炸威胁爆炸物或爆炸袭击相关信息
生物威胁生物武器或传染病相关信息
化学威胁化学武器或化学物质相关信息
放射威胁放射性物质或核辐射相关信息
金融威胁金融体系重大风险相关信息

三、“虚假”的认定

本罪规制的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是指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虚构的恐怖信息。虚假恐怖信息的本质是虚构、编造,与真实恐怖信息形成对比。如果恐怖信息是基于真实存在的恐怖活动或威胁,则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虚假恐怖信息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虚假的信息,包括完全虚构和部分虚构。如果行为人误将真实信息当作恐怖信息传播的,不构成本罪。

情形是否属于虚假
完全虚构
部分虚构
基于真实威胁
误认为恐怖信息
实质要件无事实依据

四、两种行为方式

本罪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编造恐怖信息,即无中生有地制造虚假恐怖信息;二是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即将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予以传播。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特征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扩散,引发社会恐慌。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既有编造又有传播行为,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行为性质。

行为方式含义
编造恐怖信息制造虚假恐怖信息
传播虚假信息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
共同特征导致虚假恐怖信息扩散
既编又传按主要行为定罪

五、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编造恐怖信息的明知自己编造的信息是虚假恐怖信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明知所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三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内容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主观故意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
客观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入罪门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本罪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入罪门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虚假恐怖信息传播的范围和影响人数;引发的社会恐慌程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公共场所封闭、人员疏散、安保资源耗费等);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影响;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则包括:虚假恐怖信息引发重大社会恐慌、造成重大公共资源浪费、严重影响国家重要活动等。

考量因素认定参考
传播范围广泛传播
恐慌程度严重社会恐慌
实际损失重大损失
公共安全严重影响
特别严重情形重大社会恐慌、重大公共资源浪费

七、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存在区别。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是编造、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是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信息类型不同,本罪是恐怖信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是一般虚假信息;社会危害性不同,本罪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定刑轻重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具体看情形)。两罪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竞合,应当根据主要行为性质定罪处罚。

比较项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
法条第291条之一第一款第291条之一第二款
信息类型恐怖信息一般虚假信息
社会危害性涉及公共安全一般社会秩序
法定刑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

八、网络传播的特殊性

本罪在网络时代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虚假恐怖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恐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过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当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准确认定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

网络传播特点法律评价
传播速度快从重处罚
影响范围广从重处罚
传播方式微博、微信、短视频等
法律适用结合网络特点

九、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形包括:单位作为整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新闻媒体单位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编造或传播行为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要素认定参考
主观意志单位意志
利益归属单位利益
决策程序单位决策
责任承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十、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编造或传播行为;二是所编造或传播的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恐怖信息;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四是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六是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的区别;七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虚假”的认定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格把握,避免将一般不实信息不当入罪。

辩护要点审查方向
客观行为是否实施编造或传播
信息性质是否虚假恐怖信息
主观明知是否明知是虚假
情节认定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罪名区分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
量刑情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十一、律师提示

  1. 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制的是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恐怖信息包括爆炸威胁、生物威胁、化学威胁、放射威胁、金融威胁等。
  3. 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过失误传不构成本罪。
  4. 入罪需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加重情形包括”情节特别严重”。
  5. 涉嫌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建议委托律师从主观明知、信息性质、情节认定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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