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权利质权如何设立与实现?本文详解《民法典》第438-445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出质方式与实现规则。

引言

权利质权是以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是现代融资担保的重要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至第四百四十五条对权利质权作了系统规定,包括汇票、债券、仓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准确把握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规则,对维护担保各方权益至关重要。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以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项目内容
标的可转让财产性权利
设立合同+公示
实现直接处分或变价
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起

二、可出质的权利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权利类型内容
汇票、支票、本票票据权利
债券、存款单债权凭证
仓单、提单仓单权利、提单权利
基金份额、股权投资权益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定其他权利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方式设立
有凭证合同+交付凭证
无凭证合同+登记
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种权利质权的设立方式

权利类型设立方式
汇票、支票、本票合同+交付凭证
债券、存款单合同+交付凭证
仓单、提单合同+交付凭证
基金份额、股权登记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登记
应收账款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五、最高额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项目内容
制度类似类似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预先设定最高债权额
适用一定期间内连续债权

六、质权人的权利

权利内容
优先受偿就质物变价款优先受偿
弃权出质人放弃权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禁止转让出质人转让或抛弃的损害赔偿
主债权转让主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质权

七、出质人的权利

权利内容
赎回出质人在债务履行前可赎回质物
处分的限制不得擅自处分
处分通知处分的,应通知质权人
转让限制一般不得转让

八、权利质权的实现

方式内容
直接兑现直接向义务人行使权利
拍卖拍卖权利凭证
变卖变卖权利凭证
折价协议折价归质权人

九、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殊规定

项目内容
设立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转让通知应收账款转让应通知

十、知识产权出质

项目内容
设立办理出质登记
商标专用权商标局办理
专利权专利局办理
著作权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

十一、权利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

关系内容
与动产质权同属质权制度
与动产抵押担保财产不同
与留置权产生原因不同
选择适用根据情况选择

十二、实务处理要点

要点内容
出质合同书面明确权利、范围
凭证交付及时交付凭证
登记办理依法办理登记
通知义务处分时通知
实现方式依法实现权利质权

十三、律师提示

  1. 权利质权以可转让财产性权利为标的。
  2. 设立方式因权利类型而异:凭证交付或登记。
  3. 应收账款出质以信贷征信机构登记为设立要件。
  4. 出质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权利质权的实现可通过直接行使权利、拍卖、变卖等方式。

如有关于权利质权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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