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跑路会坐牢吗?本文依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数额较大认定及刑事自诉。
引言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是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破坏劳动关系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以及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则。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依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该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条款,针对实践中恶意欠薪高发的态势,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独立入罪。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
| 设立时间 | 《刑法修正案(八)》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七年 |
| 入罪门槛 | 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 |
| 单位犯罪 | 可构成 |
二、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转移存款、逃匿外地等;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单位有充足资金但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特征是主观上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方式侧重于逃避支付的积极行为,第二种行为方式侧重于消极的不支付。
| 行为方式 | 典型表现 |
|---|---|
| 转移财产 | 转移存款、财产 |
| 逃匿 | 逃匿外地、下落不明 |
| 有能力不支付 | 有资金但拒付 |
| 共同特征 | 不支付劳动报酬 |
三、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
本罪的成立要求”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程序。这是本罪的重要特色之一,体现了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等。政府责令支付后,行为人仍不支付的,方可构成本罪。责令支付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但应当留有记录。政府责令支付程序的设置旨在为行为人提供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避免直接入罪。
| 程序要求 | 内容 |
|---|---|
| 责令主体 | 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 |
| 责令形式 | 书面或口头通知 |
| 记录要求 | 应当留有记录 |
| 履行期限 | 责令后仍不支付 |
| 立法目的 | 谦抑原则、给行为人机会 |
四、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单位可构成本罪;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或逃避支付;三是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和劳动管理秩序;四是客观方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本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
| 主观 | 故意 |
| 客体 | 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劳动管理秩序 |
| 客观 | 转移逃匿/有能力不支付+数额较大+责令后仍不支付 |
| 成立标准 | 多要件同时具备 |
五、“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本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通常按以下标准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则包括: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情形。
| 数额标准 | 认定参考 |
|---|---|
| 一人三个月以上 | 5千-2万 |
| 十人以上累计 | 3万-10万 |
| 其他情形 | 数额较大 |
| 严重后果 | 生活困难、群体事件、社会秩序影响 |
六、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本罪与劳动争议存在重要区别。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报酬、社保等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恶意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恶意不支付的主观故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是否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一般的欠薪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当直接入罪。
| 区分要素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劳动争议 |
|---|---|---|
| 行为性质 | 刑事犯罪 | 民事争议 |
| 主观 | 恶意不支付 | 一般争议 |
| 救济途径 | 刑事追究 |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 |
| 前置程序 | 政府责令仍不支付 | 无此要求 |
七、刑事自诉与公诉的追究方式
本罪的追究方式具有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情况下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多种情形下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权利,是刑事自诉制度的体现。
| 追究方式 | 适用情形 |
|---|---|
| 公诉 | 一般情形,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 |
| 自诉 | 公检不予追究时,劳动者自行起诉 |
| 救济效果 | 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 |
八、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转移财产逃避支付;用人单位逃匿逃避支付等。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拒不支付行为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位犯罪要素 | 认定参考 |
|---|---|
| 主观意志 | 单位意志 |
| 利益归属 | 单位利益 |
| 决策程序 | 单位决策 |
| 责任承担 | 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
九、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二是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三是是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程序;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拒不支付的故意;五是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六是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七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避免将一般欠薪争议不当入罪。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客观行为 | 是否实施拒不支付 |
| 数额标准 |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
| 责令程序 | 是否经政府责令支付 |
| 主观故意 | 是否具有拒不支付故意 |
| 严重后果 |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 主体身份 | 单位还是个人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
十、律师提示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制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或有能力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
- 行为方式包括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两种。
- 政府责令支付是本罪的前置程序,体现了刑事处罚的谦抑性。
- 入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加重情形包括”造成严重后果”。
-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委托律师从构成要件、责令程序、量刑情节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