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适用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公序良俗如何适用?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53、154条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强制性规定与恶意串通的效力规则。

引言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适用。

一、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善良风俗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性质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公共秩序 + 善良风俗
效力违反者无效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目的

目的内容
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秩序
维护道德底线维护社会基本道德
弥补意思自治防止滥用意思自治
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情形效力
违反强制性规定一般无效
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有效
例外保留兼顾个案实质正当性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情形效力
违反公共秩序无效
违背善良风俗无效
严重违反伦理无效

五、典型违反情形

情形例子
违反基本人权奴役性约定
违反人格尊严代孕协议等
违反家庭伦理婚外赠与、亲子否认等
违反社会公德赌博、高利贷等
违反基本秩序规避法律、虚假诉讼等
违反基本道德性交易等违法交易

六、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要件内容
行为人与相对人当事人双方
恶意串通双方均知情且有共同意思
损害他人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破坏交易安全。

七、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要点内容
审查阶段合同效力审查
审查标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时代性随社会发展而演变
地域性注意不同地区习俗差异
类型化通过案例类型化适用

八、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别

区分要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层面公共秩序与道德交易关系中的诚信
主体主要约束行为内容主要约束行使权利义务
功能划定意思自治边界平衡当事人利益
适用判断效力解释权利义务

九、实务处理要点

要点内容
行为审查审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公序良俗审查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类型化参考司法实践典型案例
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权衡
法律论证充分说理

十、律师提示

  1. 公序良俗是民法基本原则,违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违反强制性规定一般无效,但管理性规定可能不影响效力。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公序良俗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应结合具体情境判断。
  5. 涉及伦理道德的合同设计应谨慎,避免违反公序良俗。

如有关于公序良俗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分享本文:
返回文章列表

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如果您对本文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随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