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订购书是预约合同吗?本文依据《民法典》第495条,详解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与本约的区别、定金罚则及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引言
在商品房买卖、股权转让、大宗交易等场合,当事人往往先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约定将来再订立正式合同。这种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协议,在法律上被称为”预约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地位与违约责任。准确理解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与本约合同的区分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承担,对于规范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
一、预约合同的法律依据
预约合同规定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承继并发展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则,以民事基本法形式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为交易实践中的预约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
| 典型形式 |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
| 核心义务 | 将来订立本约合同 |
| 违约后果 | 承担违约责任 |
二、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
认定一份协议是否构成预约合同,需要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合同,其本身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常见的商品房认购书、意向书、合作框架协议等,如果包含了将来订立本约的明确约定,且具备标的、数量等基本要素,通常可认定为预约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意向书都构成预约合同,仅有磋商意向而无约束力的,不构成预约。
| 认定要素 | 内容 |
|---|---|
| 合同要件 | 具备成立的一般要件 |
| 核心约定 | 将来订立本约合同 |
| 基本要素 | 具备标的、数量等 |
| 排除情形 | 仅有磋商意向、无约束力 |
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预约与本约是相对的概念。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本约则是当事人最终要订立的实质性合同。两者在目的、内容、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内容相对简略,主要约定将来缔约的义务;本约的目的在于直接确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详尽完整。违反预约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如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而违反本约的责任则依本约约定确定。区分预约与本约,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 比较项 | 预约合同 | 本约合同 |
|---|---|---|
| 目的 | 将来订立本约 | 确立实体权利义务 |
| 内容 | 相对简略 | 详尽完整 |
| 核心义务 | 缔约义务 | 履行义务 |
| 违约责任 | 定金罚则、赔偿损失 | 依本约约定 |
四、预约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预约合同中常约定定金条款,如认购书中约定买受人交纳定金作为订立正式合同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预约合同中常用的定金罚则。
| 定金规则 | 内容 |
|---|---|
| 定金性质 | 债权担保 |
| 给付方违约 |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 收受方违约 | 双倍返还定金 |
| 适用条件 | 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预约合同的履行与缔约义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负有按照约定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这一义务被称为”缔约义务”。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预约的约定及交易习惯,就本约的内容进行协商磋商。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或者在磋商中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无法订立,即构成违反预约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预约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订立与本约预期完全一致的合同,但要求当事人诚信磋商、不得无故拒绝缔约。
| 缔约义务 | 内容 |
|---|---|
| 义务性质 | 诚信磋商、订立本约 |
| 履行原则 | 诚实信用 |
| 违约情形 | 无故拒绝缔约、违背诚信 |
| 合理界限 | 不强制订立完全一致的本约 |
六、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就预约合同而言,继续履行通常表现为请求法院判令订立本约合同,但需本约内容具备可强制执行性;赔偿损失则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费用、错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等)。定金条款有约定的,可适用定金罚则。
| 责任方式 | 适用情形 |
|---|---|
| 继续履行 | 请求判令订立本约 |
| 定金罚则 | 约定定金的适用 |
| 赔偿损失 | 信赖利益损失 |
| 救济选择 | 由守约方依法主张 |
七、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与本约未订立
实务中,本约未能订立有时并非一方违约所致,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例如,双方在诚信磋商后就本约的实质性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本约无法订立。此时,任何一方均不构成违反预约合同,定金应当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的情形。
| 情形 | 处理规则 |
|---|---|
| 诚信磋商未达成一致 | 不构成违约 |
|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 不构成违约 |
| 定金处理 | 应当返还 |
| 判断关键 | 是否履行诚信磋商义务 |
八、预约合同纠纷的实务处理
预约合同纠纷在实务中多见于商品房认购、商业合作等领域。处理此类纠纷,人民法院通常审查: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本约未订立的原因是否可归责于一方、定金或违约责任的约定及适用等。为防范风险,当事人在签订认购书、预订书时,应明确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期限、主要内容、定金条款及违约责任,并保留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 实务要点 | 审查内容 |
|---|---|
| 预约效力 | 是否合法有效 |
| 磋商义务 | 是否诚信磋商 |
| 未订立原因 | 是否可归责一方 |
| 风险防范 | 明确约定、保留证据 |
九、律师提示
-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均可构成。
- 预约与本约应严格区分,违反预约承担的是预约违约责任。
- 预约中约定定金的,可适用定金罚则。
-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订立本约的,不构成违约,定金应予返还。
- 签订预约合同涉及定金、缔约义务,建议咨询律师明确条款、防范风险。
如有关于预约合同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