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定作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定作人责任如何认定?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致害责任、定作人指示选任过错与责任承担。

引言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定作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是司法实务的重要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依据该规定,梳理定作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一、定作人责任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责任性质过错责任
基本原则定作人原则上不担责
例外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定作人不担责的原则

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风险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因此,承揽人在工作中致害或自损,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

情形责任
承揽人致第三人损害承揽人自行承担
承揽人自身损害承揽人自行承担
定作人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则与用人单位责任(工作人员致害由用人单位担责)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三、定作人承担责任的例外

定作人在以下三种情形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类型内容
定作过错定作要求本身存在过错(如定作违法物品)
指示过错对承揽工作的指示存在过错
选任过错选任承揽人存在过错(如选任无资质者)

1. 定作过错

定作人定作的事项本身违法或存在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定作人有过错。例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拆除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

2. 指示过错

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方法、程序作出错误指示,导致损害发生的,定作人有过错。

3. 选任过错

定作人选任没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承揽人,导致损害发生的,定作人有过错。例如选任无资质的施工队从事危险作业。

四、责任的承担

定作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限,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要点内容
过错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非全部责任与承揽人按过错分担
责任形式与承揽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五、与用人单位责任的区别

区分要点定作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劳动关系
标的工作成果劳务过程
基本规则定作人不担责用人单位担责(替代责任)
归责过错责任(例外)无过错(一般)
法条民法典第1193条民法典第1191条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原则上不担责;劳务关系中工作人员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六、承揽与劳务的区分

准确认定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适用定作人责任的前提。

区分要点承揽劳务
标的工作成果劳务过程
独立性承揽人独立完成受指挥监督
工具承揽人自带用人单位提供
报酬完成成果后支付按时间支付
风险承揽人自担用人单位承担

七、实务处理要点

要点内容
关系认定准确认定承揽还是劳务
过错认定定作、指示、选任是否有过错
责任比例定作人与承揽人按过错分担
资质审查选任是否尽到资质审查义务
证据收集合同、指示记录、资质证明

八、律师提示

  1. 承揽人致害或自损,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3. 准确认定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4. 定作人选任承揽人应审查资质,避免选任过错。
  5. 定作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限,与承揽人按过错分担。

如有定作人责任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分享本文:
返回文章列表

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如果您对本文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欢迎随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