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责任如何认定?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致害责任、定作人指示选任过错与责任承担。
引言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定作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是司法实务的重要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依据该规定,梳理定作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一、定作人责任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 责任性质 | 过错责任 |
| 基本原则 | 定作人原则上不担责 |
| 例外 | 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
二、定作人不担责的原则
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风险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因此,承揽人在工作中致害或自损,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
| 情形 | 责任 |
|---|---|
| 承揽人致第三人损害 | 承揽人自行承担 |
| 承揽人自身损害 | 承揽人自行承担 |
| 定作人无过错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这一规则与用人单位责任(工作人员致害由用人单位担责)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三、定作人承担责任的例外
定作人在以下三种情形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过错类型 | 内容 |
|---|---|
| 定作过错 | 定作要求本身存在过错(如定作违法物品) |
| 指示过错 | 对承揽工作的指示存在过错 |
| 选任过错 | 选任承揽人存在过错(如选任无资质者) |
1. 定作过错
定作人定作的事项本身违法或存在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定作人有过错。例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拆除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
2. 指示过错
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方法、程序作出错误指示,导致损害发生的,定作人有过错。
3. 选任过错
定作人选任没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承揽人,导致损害发生的,定作人有过错。例如选任无资质的施工队从事危险作业。
四、责任的承担
定作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限,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 要点 | 内容 |
|---|---|
| 过错相应 |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
| 非全部责任 | 与承揽人按过错分担 |
| 责任形式 | 与承揽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
五、与用人单位责任的区别
| 区分要点 | 定作人责任 | 用人单位责任 |
|---|---|---|
| 关系 | 承揽关系 | 劳务/劳动关系 |
| 标的 | 工作成果 | 劳务过程 |
| 基本规则 | 定作人不担责 | 用人单位担责(替代责任) |
| 归责 | 过错责任(例外) | 无过错(一般) |
| 法条 | 民法典第1193条 | 民法典第1191条 |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原则上不担责;劳务关系中工作人员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六、承揽与劳务的区分
准确认定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适用定作人责任的前提。
| 区分要点 | 承揽 | 劳务 |
|---|---|---|
| 标的 | 工作成果 | 劳务过程 |
| 独立性 | 承揽人独立完成 | 受指挥监督 |
| 工具 | 承揽人自带 | 用人单位提供 |
| 报酬 | 完成成果后支付 | 按时间支付 |
| 风险 | 承揽人自担 | 用人单位承担 |
七、实务处理要点
| 要点 | 内容 |
|---|---|
| 关系认定 | 准确认定承揽还是劳务 |
| 过错认定 | 定作、指示、选任是否有过错 |
| 责任比例 | 定作人与承揽人按过错分担 |
| 资质审查 | 选任是否尽到资质审查义务 |
| 证据收集 | 合同、指示记录、资质证明 |
八、律师提示
- 承揽人致害或自损,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
- 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 准确认定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 定作人选任承揽人应审查资质,避免选任过错。
- 定作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限,与承揽人按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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