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368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条第2款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解析认定与辩护。

引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是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同条设置。前款针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款针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共同保障军人职务活动与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准确把握两款的构成差异与罪名界限,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现行有效版本),以认定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要件

  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观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 阻碍军事行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观上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3. 两款差异。前者以暴力、威胁为行为方式,对象是军人职务活动;后者不以暴力威胁为限,对象是军事行动整体,以严重后果为入罪门槛。

三、要件的认定

  1. 军人范围。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执行职务须具有合法性。
  2. 暴力、威胁。殴打、捆绑、强行阻拦等有形力,以及以侵害人身、财产相恐吓;一般性推搡、口头争执不宜一概认定为暴力威胁。
  3. 依法执行职务。军人执行任务须有法律依据与职务权限;超越权限的私人行为不属职务活动。
  4. 军事行动。演习、作战、抢险救灾、武装巡逻等武装部队整体行动;阻碍方式含堵塞道路、破坏设备、聚众阻拦等。
  5. 严重后果。贻误战机、行动中断、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

四、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1. 与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军人职务活动属国防利益,适用本罪特别规定。
  2. 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三百七十一条针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本罪针对阻碍职务与行动的行为方式。
  3. 与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三百八十一条针对拒绝提供物资设施;本罪针对阻碍执行职务与军事行动的行为。
  4. 与治安违法。情节轻微的阻拦、口角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五、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殴打执勤军人案

被告人在军事管理区门口拒不配合登记,推搡并殴打执勤军人,致其轻微伤。

法律分析:以暴力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本罪第一款之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堵塞演习道路案

被告人因土地纠纷不满,驾车堵塞部队演习机动道路数小时,致演习科目中断。

法律分析: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本罪第二款之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口头争执不诉案

被告人与军人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未实施暴力威胁,亦未阻碍职务活动。

法律分析:缺乏暴力、威胁要件,不构成本罪。

处理结果:按治安调解处理,未追究刑事责任。

六、辩护要点

  1. 职务合法性之辩。审查军人是否依法执行职务;超越权限的行为不受本罪保护。
  2. 行为方式之辩。审查是否达到暴力、威胁程度;一般争执应当出罪。
  3. 主观之辩。审查是否明知对方执行职务;不明知的偶然冲突应当慎重认定。
  4. 后果之辩。阻碍军事行动罪以严重后果为要件;未达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5. 罪名之辩。审查与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适用关系。
  6.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

七、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军人职务合法性是保护前提;二是阻碍军事行动罪以严重后果为入罪门槛;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国防利益保护与军地协作治理。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结语

两款罪名共同守护军人职务活动与军事行动秩序。准确把握暴力威胁要件、军事行动范围与两款界限,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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