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剖析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有哪些裁判要旨?依《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入罪。本文以典型案例剖析裁判要旨。

引言

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犯罪,医患纠纷的高发使其倍受关注。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与医疗意外及医疗损害赔偿的界限、典型情形与辩护方向,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以典型案例剖析裁判要旨。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医务人员,即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护理等医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2. 主观条件。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3. 客观条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4. 结果条件。必须发生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实害结果。

三、“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司法实践,严重不负责任通常包括:

  1. 擅离职守。值班期间擅自离岗,贻误抢救时机。
  2. 违反规章制度。不执行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3. 违反诊疗规范。不按规定询问病史、检查、观察病情变化。
  4. 拒绝救治。对急危患者拒绝救治、推诿拖延。
  5. 滥用药物。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6. 错误处置。用错药、开错刀、手术部位错误等重大差错。

四、“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认定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造成就诊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严重残疾等)的,可以认定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一般性的医疗差错、轻微损害不构成本罪。

五、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值班擅离职守案

值班医生在夜班期间擅自离岗,抢救不及时致急症患者死亡。

法律分析:值班医生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用错药物案

护士违反查对制度,将药物错误注射给患者,致患者肝肾功能严重损害。

法律分析:违反规章制度、错误处置,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构成医疗事故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拒绝抢救案

急诊医生对送来的急危患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抢救,患者不治身亡。

法律分析:拒绝救治急危患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六、与相近情形的界限

  1. 与医疗意外。因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导致的难以预料的意外,医务人员无过失的,不构成犯罪。
  2. 与技术事故。因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所限导致的不良后果,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的,不构成犯罪,属民事赔偿范畴。
  3. 与医疗损害赔偿。未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后果的一般医疗过错,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与非法行医罪。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本罪的主体是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

七、辩护要点

  1. 主体之辩。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医务人员。
  2. 因果关系之辩。审查不负责任行为与死亡、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是主因的,可以从轻。
  3. 严重不负责任之辩。审查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一般差错、技术局限不属于刑事范畴。
  4. 损害后果之辩。审查损害后果是否达到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标准。
  5. 医疗鉴定之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依据可以质证。
  6. 认罪赔偿之辩。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

八、合规建议

  1. 制度执行。严格执行值班、查对、交接班、三级查房等核心制度。
  2. 应急预案。完善急危重症患者抢救预案,杜绝推诿拒诊。
  3. 病历规范。如实、及时、规范书写病历,留存诊疗过程证据。
  4. 培训演练。定期开展急救技能培训与差错警示教育。

九、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以过失与严重不负责任为前提;二是必须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实害结果;三是医疗鉴定意见是核心证据。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结语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反映了医疗秩序与患者生命健康保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主体、过失、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的认定,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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