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聚众哄抢罪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聚众哄抢罪如何认定?依《刑法》第268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保留),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解析认定与辩护。

引言

聚众哄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针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设定刑事责任。本罪与抢夺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形成对哄抢型群体性侵财行为的规制体系,准确把握聚众哄抢与一般抢夺的区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界限、情节认定,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现行有效版本),以认定与辩护视角解析。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聚众哄抢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
  2. 主观条件。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 客观条件。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4. 情节条件。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方可入罪,分两档:较大/严重、巨大/特别严重。

三、聚众哄抢的认定

  1. 聚众性。多人聚集形成哄抢事实,通常表现为突发性或者有组织的聚集。
  2. 哄抢行为。在公共场所、运输途中、施工现场、灾害现场等多人同时哄抢财物。
  3. 公私财物。包含国有、集体、私人财产;常见于交通事故散落货物、抢险救援物资、企业仓库物品等。
  4. 与一般抢夺的区分。抢夺罪针对个人或者少数人突发夺取;本罪针对群体性哄抢。

四、与其他罪名及界限

  1. 与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针对个人夺取;本罪针对群体哄抢。
  2. 与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取得财物;本罪哄抢行为中暴力、胁迫特征弱。
  3. 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针对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本罪针对侵财。
  4. 与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针对无事生非;本罪以占有财物为目的。
  5. 与治安处罚。情节较轻未达数额较大标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五、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交通事故散落货物哄抢案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多人聚集哄抢散落货物,致货物大量灭失。

法律分析: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聚众哄抢罪。

处理结果:法院对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积极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抢险救援物资哄抢案

抗洪抢险期间,群众聚集哄抢救援物资,数额巨大。

法律分析: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档次。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首要分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少量参与不诉案

被告人在群体性哄抢现场仅少量获取物品,未达数额较大标准。

法律分析: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且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不构成本罪。

处理结果:未追究刑事责任。

六、辩护要点

  1. 主体之辩。审查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应被追诉。
  2. 数额之辩。审查涉案数额与情节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标准。
  3. 行为之辩。审查是否在哄抢现场实施哄抢行为;未实施的不构成本罪。
  4. 主观之辩。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误拿误取的应当出罪。
  5. 罪名之辩。审查与抢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与适用。
  6.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财物的可以依法从宽。

七、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本罪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二是哄抢场景常发生于事故抢险等突发事件;三是涉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社会治安与应急管理治理。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结语

本罪以刑罚守护公私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准确把握聚众哄抢认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界限、情节标准,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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