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要担责吗?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85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详解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起诉主体、精神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
引言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承载着重要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专门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作出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配合,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准确理解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与救济途径,对于捍卫英烈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进一步作出规定,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也适用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构成犯罪的情形。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立体保护网,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多重责任。
| 法律 | 内容 |
|---|---|
| 《民法典》第185条 | 民事责任基础条款 |
| 《英雄烈士保护法》 | 专门保护立法 |
| 《刑法》第246条 | 侮辱、诽谤罪 |
| 多重责任 | 民事+行政+刑事 |
二、《民法典》第185条的规范内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具有以下规范内涵:一是明确了保护对象”英雄烈士等”,包括为国家和人民牺牲、英勇奋斗的已故人员;二是明确了保护的人格权益类型,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三是确立了侵权认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关联性,只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四是将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
| 规范要素 | 内容 |
|---|---|
| 保护对象 | 英雄烈士等已故人员 |
| 人格权益 |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 侵权条件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责任性质 | 民事责任 |
三、英雄烈士范围的界定
准确理解”英雄烈士”的范围,是适用本条的前提。一般而言,英雄烈士是指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民族的解放与复兴英勇奋斗、舍生取义、为国捐躯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已故人员。具体范围可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包括经依法确定的烈士、为民族解放和人民革命事业牺牲的先烈、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牺牲的人员、为抢险救灾牺牲的人员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综合烈士证明、史料记载、公众认知等情况认定。
| 类型 | 范围 |
|---|---|
| 烈士 | 依《烈士褒扬条例》认定的烈士 |
| 民族解放 | 为民族独立英勇牺牲 |
| 国防卫士 | 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牺牲 |
| 抢险牺牲 | 为抢险救灾牺牲 |
| 重大贡献 | 为国家重大事业牺牲 |
四、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方式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方式多样,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包括:一是侮辱型行为,如以侮辱性言论诋毁英雄烈士、丑化英雄烈士形象;二是诽谤型行为,如无中生有编造英雄烈士负面事迹;三是歪曲型行为,如通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影视作品等歪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四是亵渎型行为,如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故意诋毁英雄烈士;五是商业利用型行为,如未经许可以英雄烈士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这些行为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 行为类型 | 典型表现 |
|---|---|
| 侮辱 | 侮辱性言论、丑化形象 |
| 诽谤 | 编造负面事迹 |
| 歪曲 | 虚假描述英雄事迹 |
| 亵渎 | 公开诋毁英雄烈士 |
| 商业利用 | 商业宣传中使用 |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侵权成立的关键条件。这一要件的认定需要考量以下因素:英雄烈士所代表的历史记忆、社会价值观、爱国主义情感的传承等因素;行为对公众情感的影响;行为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负面效应;行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程度等。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要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形认定,这是本条与一般人格权侵权的重要区别。
| 考量因素 | 内容 |
|---|---|
| 价值传承 | 英雄烈士所代表的公共价值 |
| 公众情感 | 对社会情感的负面影响 |
| 传播范围 | 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负面效应 |
| 道德评价 |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程度 |
六、原告主体与公益诉讼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英雄烈士保护的”近亲属起诉+公益诉讼”双轨机制,确保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在近亲属不愿或不能起诉时,仍可通过公益诉讼得到保护,强化了对英雄烈士的全面保护。
| 起诉主体 | 适用情形 |
|---|---|
| 近亲属 | 一般起诉情形 |
| 检察机关 | 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起诉时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 |
| 立法目的 | 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 |
七、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救济方式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包括:一是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形式;三是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合理费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是该类侵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充分保护。
| 责任方式 | 内容 |
|---|---|
| 公开道歉 | 媒体或一定范围公开道歉 |
| 消除影响 | 公开消除不良影响 |
| 赔偿损失 | 物质损失及合理费用 |
| 精神赔偿 | 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 |
八、英雄烈士保护的行政与刑事衔接
除民事责任外,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方面,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歪曲英雄烈士事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等。多种法律责任并存时,可以同时追究,体现了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立体保护。
| 责任类型 | 法律依据 |
|---|---|
| 民事责任 | 《民法典》第185条 |
| 行政责任 | 《英雄烈士保护法》 |
| 刑事责任 | 《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 |
| 衔接方式 | 多种责任可同时追究 |
九、律师提示
-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民法典》第185条特别保护。
- 保护对象包括烈士、为国牺牲的革命先驱、抢险救灾牺牲的人员等。
- 侵害行为需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才构成侵权。
- 近亲属可提起民事诉讼,无近亲属或不起诉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 涉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依法制定维权方案。
如有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