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与保障实务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律师会见权如何行使?依《刑事诉讼法》第39条、《律师法》第33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文解析会见权行使与保障实务。

引言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核心权利。准确把握会见权的法律依据、行使程序、权利保障,是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解析会见权实务。

一、律师会见权的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权。
  2.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律师会见权。
  3.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范了律师执业行为。
  4. 司发〔2015〕14号规定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二、律师会见权的适用范围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押被告人;未羁押人员可以在看守所外的合理地点会见。

三、律师会见权的行使程序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1. 委托关系。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其他监护人委托律师。
  2. 证件准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 申请会见。向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具体时限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四、律师会见的内容

  1. 案情了解。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情况。
  2. 法律咨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3. 证据核实。律师可以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 心理疏导。律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5. 权利告知。律师可以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辩护意见。

五、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依《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司发〔2015〕14号,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得拒绝、阻碍;律师会见内容,不得被监听;除特殊情况外,会见时间应当充足;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件,不受检查;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申诉、控告。

六、律师会见的特殊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

七、律师会见权的救济

依司发〔2015〕14号,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八、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1. 证件齐全。律师应当携带齐全的证件,遵守看守所规定。
  2. 依法会见。律师应当依法行使会见权。
  3. 不得泄露。律师不得泄露会见内容。
  4. 不得违规。律师不得传递违规物品、信息。
  5. 保留证据。律师应当保留会见记录。

九、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律师会见权被拒案

基本案情:律师在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拒绝安排。

法律分析: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依《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看守所不得阻碍律师会见。

处理结果: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依法监督纠正。

【案例二】律师会见被监听案

基本案情: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会见内容被监听。

法律分析:依《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内容不得被监听。

处理结果: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十、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权利;二是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不得拒绝、阻碍;三是律师会见内容不得被监听。提示:江西吉安地区律师会见权保障中,当地看守所较为注重依法保障。涉案律师应当及时保留会见受阻、被监听的证据,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十一、结语

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与保障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准确把握会见权的法律规定、行使程序、权利救济,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涉案律师应当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护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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