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帮别人介绍贿赂是犯罪吗?本文依据《刑法》第392条,详解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行贿共犯的区别、情节严重认定及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引言

贿赂犯罪是腐败犯罪的重要类型。除受贿罪、行贿罪外,介绍贿赂行为也是贿赂犯罪的重要形态之一。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专门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区分,对于依法打击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则。

一、介绍贿赂罪的法律依据

介绍贿赂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该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条是《刑法》分则贿赂犯罪章节的重要条款,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规制。需要注意的是,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介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如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不构成本罪。

项目内容
法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入罪门槛情节严重
特殊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

二、介绍贿赂的概念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的本质是为行贿与受贿提供居间服务,本身不直接实施行贿或受贿。介绍贿赂既包括为行贿人寻找受贿人,也包括为受贿人寻找行贿人,还包括传达行贿受贿的意愿、撮合双方达成协议等。介绍贿赂的目的不在于自己行贿或受贿,而是促成他人之间的行贿受贿。需要注意的是,介绍贿赂必须发生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单纯介绍工作、介绍业务的行为不属于介绍贿赂。

概念要素内容
行为性质居间撮合
居间对象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
目的促成行贿受贿
排除行为介绍工作、介绍业务

三、介绍贿赂的行为方式

介绍贿赂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受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人;向行贿人介绍受贿人的职务便利、索贿意愿等情况;向受贿人介绍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行贿金额等情况;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传递请托书、财物等;组织、安排行贿人与受贿人见面洽谈等。介绍贿赂的关键特征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充当桥梁作用,没有自己的独立行贿或受贿目的。

行为方式典型表现
物色受贿人为行贿人找国家工作人员
物色行贿人为受贿人找行贿人
介绍情况介绍职务便利、请托事项
传递信息传递请托书、财物
组织会面安排双方见面洽谈

四、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本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介绍贿赂仍然为之,目的是促成行贿受贿的实现;三是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廉政制度;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介绍贿赂是居间行为,介绍人本人不直接行贿或受贿,仅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撮合。

构成要件内容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促成行贿受贿
客体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廉政制度
客观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入罪门槛情节严重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介绍贿赂的次数;介绍贿赂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级别;介绍贿赂涉及的金额;介绍贿赂造成的社会影响;介绍贿赂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贿受贿的具体情形、介绍人在贿赂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法定刑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贿赂犯罪中处罚较轻的罪名,体现了刑事处罚的谦抑性。

考量因素认定参考
介绍次数多次介绍
人员级别高级国家工作人员
涉及金额数额较大
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影响
重大损失重大国家或公共利益损失

六、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从宽处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是本罪的特色从宽条款,旨在鼓励介绍贿赂人主动交待、揭发贿赂犯罪。主动交待的效果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应当”,体现了对主动交待行为的鼓励。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辩护中的重要情节。

从宽条件法律效果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适用对象介绍贿赂人本人
鼓励目的揭发贿赂犯罪
实践意义重要的辩护情节

七、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存在重要区别。受贿罪共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由他人代为收受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是介绍贿赂,主体是一般主体。介绍贿赂人与受贿罪共犯的关键区别在于:介绍贿赂人是独立于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第三方,居间撮合;受贿罪共犯则是受贿人一方的人员,与受贿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准确区分介绍贿赂与受贿罪共犯。

比较项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共犯
主体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共犯
行为性质居间撮合共同受贿
地位独立第三方受贿一方
法定刑三年以下依受贿罪

八、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

本罪与行贿罪共犯也存在区别。行贿罪共犯是指与行贿人共谋,由他人代为给予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与行贿人共同构成;本罪是介绍贿赂,主体独立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介绍贿赂人与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区别在于:介绍贿赂人是独立居间方,不直接参与行贿;行贿罪共犯则是行贿一方的人员,与行贿人共同实施行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准确区分介绍贿赂与行贿罪共犯。

比较项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共犯
主体一般主体行贿人+共犯
行为性质居间撮合共同行贿
地位独立第三方行贿一方
法定刑三年以下依行贿罪

九、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本罪是介绍贿赂,居间撮合行贿受贿。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身边人、离职人员),且行为人亲自收受财物;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不亲自收受财物。如果行为人既介绍贿赂,又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的,可能同时构成两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比较项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条第392条第388条之一
主体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
行为方式居间撮合利用影响力受贿
是否收受财物
法定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

十、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介绍贿赂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介绍贿赂的故意;三是介绍的对象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四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五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从宽情节的适用;六是与受贿罪共犯、行贿罪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辩护应当注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和情节认定。

辩护要点审查方向
客观行为是否实施介绍贿赂
主观故意是否具有介绍故意
对象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情节程度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主动交待是否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罪名区分与受贿共犯、行贿共犯等

十一、律师提示

  1. 介绍贿赂罪规制的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行为方式是居间撮合,本人不是行贿人或受贿人。
  3.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与受贿罪共犯、行贿罪共犯应根据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准确区分。
  5. 涉嫌介绍贿赂罪,建议委托律师从构成要件、主动交待情节、罪名区分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介绍贿赂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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