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险金构成什么罪?本文依据《刑法》第198条,详解保险诈骗罪的五类行为方式、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数额标准的认定及法定刑。
引言
保险是现代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保险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破坏保险市场秩序,侵蚀社会信用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专门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对于依法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则。
一、保险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保险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该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体现了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多方位规制。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 行为方式 | 五种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 |
| 入罪门槛 | 数额较大 |
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一是虚构保险标的,即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即对真实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三是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即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骗取保险金;五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这五种行为方式涵盖了保险诈骗的主要形态。
| 行为方式 | 典型表现 |
|---|---|
| 虚构保险标的 | 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
| 编造原因或夸大损失 | 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 |
| 编造未发生事故 | 虚构保险事故 |
|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 故意制造财产损失事故 |
|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 | 故意造成死亡、伤残、疾病 |
三、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类特殊主体(第五种情形还涉及投保人、受益人);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三是客体是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之一,且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数额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包括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如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协助实施保险诈骗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 主观 | 故意,非法占有保险金 |
| 客体 | 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财产 |
| 客观 | 五种诈骗行为之一 |
| 入罪门槛 | 数额较大 |
四、“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本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通常按以下标准认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按以下认定:个人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常按以下认定:个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具体的数额标准应当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 数额标准 | 个人 | 单位 |
|---|---|---|
| 数额较大 | 5万元以上 | 10万元以上 |
| 数额巨大 | 20万元以上 | 50万元以上 |
| 数额特别巨大 | 100万元以上 | 250万元以上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上十年 / 十年以上 | 同左 |
五、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存在区别。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是针对保险领域的诈骗。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领域限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领域不限于保险;本罪的行为方式限于五种保险诈骗行为;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不符合本罪主体要求的,可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 比较项 | 保险诈骗罪 | 诈骗罪 |
|---|---|---|
| 法条 | 第198条 | 第266条 |
| 主体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一般主体 |
| 领域 | 保险领域 | 不限领域 |
| 行为方式 | 五种保险诈骗行为 | 使用欺骗方法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 | 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 |
六、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数罪并罚
本罪第五种行为方式”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应当数罪并罚,即行为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两罪并罚。例如,投保人为骗取高额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
| 情形 | 罪名适用 |
|---|---|
| 故意杀人+保险诈骗 | 数罪并罚 |
| 故意伤害+保险诈骗 | 数罪并罚 |
| 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 | 数罪并罚 |
| 一般情形 | 单独保险诈骗罪 |
七、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原则上限于自然人,但在某些情形下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的,主要是单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施诈骗行为。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保险诈骗行为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位犯罪要素 | 认定参考 |
|---|---|
| 主观意志 | 单位意志 |
| 利益归属 | 单位利益 |
| 决策程序 | 单位决策 |
| 责任承担 | 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
八、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保险诈骗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二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之一;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四是诈骗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五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六是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应当审查是否应当数罪并罚。辩护应当注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和数额标准。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主体要件 | 是否符合三类主体 |
| 客观行为 | 是否实施五种行为 |
| 主观故意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数额标准 |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
| 数罪并罚 | 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
九、律师提示
- 保险诈骗罪规制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 行为方式包括虚构保险标的、编造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五种。
- 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包括其他人员。
-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应当数罪并罚。
- 涉嫌保险诈骗罪,建议委托律师从主体要件、行为认定、数额标准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