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认定?《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制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分三档量刑。本文解析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引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收钱办事,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也构成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是职务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解析本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或原任职)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其本质是”借力”——行为人本身无相应职权,而是借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所产生的便利。
(三)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社会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
(四)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三、“关系密切人”的认定
“关系密切人”范围较广,包括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情人,以及同学、战友、老乡等具有密切交往关系的人,还包括因经济利益等形成的密切关系人。认定时应结合交往频率、感情亲疏、利益关联等综合判断,避免不当扩大或缩小。
四、与受贿罪的区别
- 主体不同。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主体是关系密切人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便利不同。受贿罪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本罪利用他人职务的影响力或原职务影响力。
- 谋取利益不同。本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包括正当与不正当)。
- 法定刑不同。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本罪最高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注意,若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与请托人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则以受贿罪论处。
五、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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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身份之辩。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关系疏远、无密切交往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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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之辩。审查是否实际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若请托事项的办理与该影响力无因果关系,可否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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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利益之辩。本罪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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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约定之辩。对离职人员涉案的,审查是否存在任职期间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情形。若有,应适用受贿罪相关规则,而非简单认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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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与情节之辩。审查受贿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结合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六、结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惩治”身边人”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罪名。准确界定主体范围、影响力属性与不正当利益,区分本罪与受贿罪,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应及时委托有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