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如何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详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与维权指南。
引言
“房屋征收如何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被征收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了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对于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屋征收的基本概念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房屋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公益性。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滥用征收权。
法定性。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收。
强制性。房屋征收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被征收人应当服从。
补偿性。房屋征收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共利益的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外交设施建设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水利枢纽、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环保设施等公共事业建设。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旧城区改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未登记建筑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
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异议。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补偿方式的选择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六、补偿协议的签订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九、律师提示
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被征收人:
- 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 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
- 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
- 审查补偿协议的内容
- 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 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强制执行
如有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