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起诉怎么办?依《民法典》第 687 条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与第 688 条连带保证责任,结合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与主合同抗辩,本文解析担保人六项核心抗辩权。
引言
民间借贷与商业融资中,“担保人”是一个常见身份。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往往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但担保人在法律上享有一系列专属抗辩权,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导致本可减免的担保责任被全额执行。本文结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等条款,梳理担保人六项核心抗辩权与维权路径。
一、先区分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vs 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种保证方式下,担保人的”地位”截然不同:
| 比较项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
| 抗辩权 | 享有先诉抗辩权 | 无 |
| 起诉方式 | 须先诉/先仲裁债务人 | 可同时起诉债务人 |
| 抗辩”跳板” | 主张主债务抗辩后,再主张保证抗辩 | 直接主张保证抗辩 |
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担保人较为有利的法定默认。
二、保证期间:过期=脱保
保证期间是担保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实务要点:
- 约定明确:债权人与保证人可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2 年”),但必须晚于主债务履行期;
- 法定默认: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 过期效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书面催收)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醒: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对超过期间部分承担责任。这是担保人最有力的抗辩之一。
三、保证范围抗辩:超出部分不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实务中常见的”被忽视”事项:
- 利息/罚息/复利超出约定部分:保证合同仅约定”本金保证”的,对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不承担;
- 实现债权费用未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若未明确约定,保证人可抗辩不承担;
- 违约金调整:主债务违约金过高的,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主张适当减少;
- 保证期间届满后新增的利息、违约金:保证人不承担。
四、主债务抗辩的延伸
担保人可以援引主债务人的所有抗辩,包括:
- 诉讼时效届满: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对该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 主合同无效: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保证合同亦可能无效(除非另有约定);
-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如延长履行期、增加债务金额)的,保证人可拒绝承担加重部分;
- 债权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援引此项抗辩;
- 主债务抵销/免除/提存:主债务因法定或约定原因消灭的,保证责任相应消灭。
五、欺诈、胁迫与保证无效抗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保证人若在主合同纠纷中受到欺诈、胁迫,或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 + 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
- 债务人隐瞒借款真实用途;
-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将普通借款包装为”经营周转”骗取担保;
- 债权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诱导担保。
此类情形下,担保人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欺诈、胁迫、串通)的规定,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六、反担保与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在主张保证责任时应当一并主张反担保。
反担保是担保人事前风险控制的重要工具。常见形式包括:
- 第三人保证反担保:由债务人的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保证;
- 抵押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抵押;
- 质押反担保:股权、应收账款、存单等可质押权利。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担保人应同步主张反担保,并在主合同中明确反担保范围与实现方式。一旦承担保证责任,可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
七、维权路径建议
担保人被起诉后,建议按以下步骤应对:
- 核实保证合同:确认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
- 核对主债务事实:核对借款金额、用途、履行情况;
- 整理抗辩要点:时效、保证期间、范围、欺诈串通等;
- 及时提起反诉或独立诉讼:反担保追偿或主债务抗辩;
- 申请财产保全:避免主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保证责任实际损失扩大;
- 必要时申请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便于法院一次查明事实。
结语
担保并不是”签字就完事”,担保人在法律上拥有较为完善的抗辩体系。在江西吉安办理民间借贷、商业融资等涉及担保责任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签订前请律师审查,在诉讼阶段及时行使抗辩权,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抗辩策略与诉讼方案,可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联系(电话 183-0796-5661,微信 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