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保护

王吉成

执业律师

见义勇为者权益如何保护?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83、184条见义勇为者求偿权、紧急救助免责(好人条款)。

引言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消除”扶不扶""救不救”的顾虑,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典》确立了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和紧急救助免责规则,被称为”好人条款”。本文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梳理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保护。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具有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的特征。

项目内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行为特征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
保护对象他人民事权益
法律目的鼓励救助,保护救助人

二、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情形责任承担
有侵权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损情形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
无侵权人/逃逸/无力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受损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侵权人不明、逃逸或无力承担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三、“适当补偿”的认定

考量因素说明
受益范围受益人受益的范围
损害程度见义勇为者受损程度
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经济能力
主观因素是否有过错

适当补偿不是全额赔偿,而是根据受益人受益情况、见义勇为者受损情况等综合确定的合理补偿。

四、紧急救助免责(好人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要件内容
自愿性自愿实施救助
紧急性紧急情形下的救助
救助目的为救助受助人
免责效果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责

这一条款彻底免除了自愿紧急救助者的民事责任,旨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见义勇为。

五、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要件内容
主观要件自愿、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
客观要件实施了保护行为
损害后果自己受到损害
因果关系因保护行为而受损

六、见义勇为的认定与程序

环节内容
行为认定认定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行政确认可申请见义勇为确认
权益保障享受相应奖励保障
司法救济通过诉讼主张求偿权

七、见义勇为的行政确认与权益保障

除民事法律保护外,见义勇为还享有行政确认与权益保障。各地方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权益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医疗救治、伤残抚恤、就业帮扶、子女教育等保障。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中伤亡的,还可参照工伤保险或烈士褒扬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行政确认是获得这些保障的前提,见义勇为者或其近亲属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申请确认。

保障类型内容
表彰奖励精神表彰与物质奖励
医疗救治优先救治,费用保障
伤残抚恤伤残评定与抚恤
就业教育就业帮扶、子女教育优待
参照待遇参照工伤保险、烈士褒扬

八、律师提示

  1. 见义勇为者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2. 侵权人不明、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3. 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 见义勇为者可通过行政确认获得相应奖励保障。
  5. 见义勇为者权益受损的,可通过诉讼主张求偿权。
  6. 紧急救助免责条款鼓励见义勇为,救助人无须担心承担责任。

如有见义勇为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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