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与受益人补偿规则

王吉成

执业律师

见义勇为受伤谁赔偿?救人造成损害要担责吗?本文依据《民法典》第183、184条,详解见义勇为的损失分担、受益人适当补偿及紧急救助免责规则。

引言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然而,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而受伤,却难以获得赔偿;或者在紧急救助过程中不慎造成受助人损害,反而被要求承担责任。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分别对见义勇为的损失补偿与紧急救助免责作出了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则。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该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条文确立了见义勇为情形下的损失分担规则,明确了侵权人、受益人的责任与补偿义务,弘扬了互助友善的社会风尚。

项目内容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适用情形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
责任主体侵权人、受益人
救济方式损失赔偿与适当补偿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适用第一百八十三条,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一是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即行为人出于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行为;二是使自己受到损害,即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三是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所造成。见义勇为通常发生在制止违法犯罪、抢险救灾、救助遇险人员等场合。行为人无需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否则可能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构成要件内容
保护目的保护他人民事权益
自身受损行为人利益受到损害
因果关系损害由保护行为造成
典型场合制止犯罪、抢险救灾、救助遇险

三、侵权人责任的优先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情形下,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是由特定的侵权人造成的(如见义勇为者制止违法犯罪时被歹徒打伤),则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侵权人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责任,见义勇为者有权优先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这一规则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责任顺位内容
第一顺位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前提存在特定侵权人
责任性质侵权责任
主张权利见义勇为者优先主张

四、受益人的适当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受益人的两种补偿义务。一是在有侵权人且侵权人能够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属于道德性、鼓励性的补偿,受益人有自主决定的空间。二是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属于法律上的义务性补偿。理解”适当补偿”,需要根据受益人受益的范围、经济状况、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全额赔偿。

情形补偿义务
有侵权人且能担责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
无侵权人/逃逸/无力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补偿性质适当补偿,非全额赔偿
考量因素受益范围、经济状况、损失程度

五、“没有侵权人或无力承担”的认定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所谓”没有侵权人”,是指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并非由特定侵权人造成,如为抢救落水者而受伤,并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是指侵权人作案后下落不明、无法追诉;“无力承担”,是指侵权人虽已确定但无赔偿能力。在这些情形下,见义勇为者无法通过侵权人获得赔偿,法律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分担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避免英雄独自承受损害。

情形含义
没有侵权人损害非特定侵权人造成
侵权人逃逸侵权人下落不明
无力承担侵权人无赔偿能力
法律后果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六、紧急救助的免责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紧急救助的免责规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被称为”好人法”,旨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大胆施救。理解本条需把握三点:一是自愿性,救助人出于自愿而非法定职务或约定义务;二是紧急性,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三是免责性,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救人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免责要素内容
自愿性出于自愿实施救助
紧急性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况
免责性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责
立法价值鼓励紧急施救

七、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涉及为保护权益而对他人造成影响,但三者有区别。正当防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侵害人本人;紧急避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为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或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三者适用情形、责任后果不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区分适用。

比较项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针对对象保护他人使自己受损不法侵害人较小权益
典型情形救人、抢险制止侵害躲避危险
责任后果补偿/免责适当补偿适当补偿

八、见义勇为维权的实务要点

见义勇为者维权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现场情况、损害后果、见义勇为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证据,必要时申请公安、民政部门出具见义勇为确认证明。二是确定责任主体,优先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侵权人不明或无力承担的,再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三是主张补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损失。此外,许多地方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见义勇为者还可据此享受相应保障。

维权要点具体内容
证据固定现场证据、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主体确定优先侵权人,其次受益人
补偿范围医疗、误工、残疾赔偿等
地方保障地方见义勇为法规保障

九、律师提示

  1. 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权益受损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应准确区分适用。
  5. 见义勇为者维权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依法获得赔偿与补偿。

如有关于见义勇为维权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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