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与显失公平如何救济?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48-151条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与法律后果。
引言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当事人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以资救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欺诈胁迫与显失公平的法律救济。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
| 法律效力 | 效力待定(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
| 撤销权人 | 受损害方 |
| 行使方式 | 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
二、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 要件 | 内容 |
|---|---|
| 重大误解 | 对行为内容等有重大误解 |
| 表意不真实 | 意思表示不真实 |
| 后果 | 可撤销 |
三、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 要件 | 内容 |
|---|---|
| 欺诈故意 |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 欺诈行为 | 实施了欺诈 |
| 因果关系 | 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判断 |
| 违背真实意思 | 在违背真实意思下实施 |
四、第三人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 要件 | 内容 |
|---|---|
| 第三人欺诈 | 欺诈来自第三人 |
| 对方知情 | 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
| 法律后果 | 受欺诈方有撤销权 |
五、胁迫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 要件 | 内容 |
|---|---|
| 胁迫故意 | 故意告知将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 |
| 胁迫行为 | 实施了胁迫 |
| 因果关系 | 对方因胁迫陷入恐惧 |
| 违背真实意思 | 在违背真实意思下实施 |
胁迫可以是来自相对人,也可以来自第三人。
六、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 要件 | 内容 |
|---|---|
| 一方利用 | 利用对方困境 |
| 对方缺乏判断 | 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
| 显失公平 | 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
七、撤销权的行使
| 要点 | 内容 |
|---|---|
| 行使方式 | 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
| 行使期限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
| 最长保护期 |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
| 起算 | 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
八、撤销权的消灭
| 情形 | 内容 |
|---|---|
| 超过行使期限 | 撤销权消灭 |
| 明示放弃 | 受损害方明示放弃 |
| 默示放弃 | 继续履行等默示放弃 |
| 最长保护期 | 超过五年撤销权消灭 |
九、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后果 | 内容 |
|---|---|
| 自始无效 | 行为自始无效 |
| 返还财产 | 已交付财产返还 |
| 折价补偿 | 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
| 过错赔偿 | 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 |
十、欺诈与胁迫的刑事法律后果
| 行为 | 法律后果 |
|---|---|
| 合同诈骗罪 | 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
| 诈骗罪 | 一般诈骗构成诈骗罪 |
| 敲诈勒索罪 | 胁迫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 民事责任 | 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十一、律师提示
- 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 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享有撤销权,应在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
- 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发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 欺诈胁迫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区分欺诈与胁迫的不同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法律。
如有关于欺诈胁迫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