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犯罪案件构成什么罪?本文依据《刑法》第402条,详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四类主体、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引言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是法定职责,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专门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规则。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依据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规定于《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该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限于行政执法人员,行为限于”不移交”的行为。本罪的设立旨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七年 |
| 主体 | 行政执法人员 |
| 行为方式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
二、犯罪主体的认定
准确理解本罪,需要先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工商、税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海关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行政执法人员不同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监狱),前者行使行政执法权,后者行使司法权。
| 行政执法人员 | 领域 |
|---|---|
| 工商管理人员 | 市场监督管理 |
| 税务稽查人员 | 税收征收管理 |
| 质检人员 | 质量监督管理 |
| 食药监管人员 | 食品药品监管 |
| 土地管理人员 | 土地管理 |
| 共同特征 | 行使行政执法权 |
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要件限定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依法应当移交的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移交”的案件,需要结合罪名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 认定要素 | 内容 |
|---|---|
| 罪名要件 | 涉嫌构成犯罪 |
| 严重程度 | 达到犯罪程度 |
| 社会危害性 | 严重危害性 |
| 排除情形 | 仅构成行政违法 |
四、“徇私舞弊”和”不移交”的认定
本罪的核心行为包括”徇私舞弊”和”不移交”两个方面。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人利益或私情而弄虚作假;不移交是指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两者是本罪行为方式的两个方面:徇私舞弊是手段行为,不移交是结果行为。行为人徇私舞弊的目的是不移交,结果是案件没有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行为要素 | 含义 |
|---|---|
| 徇私舞弊 | 为私人利益弄虚作假 |
| 不移交 | 不移送司法机关 |
| 关系 | 手段+结果 |
| 主观 | 故意 |
五、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限于行政执法人员;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案件应当移交而徇私舞弊不移交;三是客体是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四是客观方面徇私舞弊不移交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且情节严重。本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行政执法人员 |
| 主观 | 故意,徇私 |
| 客体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
| 客观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
| 入罪门槛 | 情节严重 |
六、“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本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数;涉案金额;不移交案件涉及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移交持续时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则包括:犯罪行为人继续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行为人逃逸;赃款赃物被转移挥霍;社会影响恶劣等。
| 情节程度 | 考量因素 |
|---|---|
| 情节严重 | 多人、金额大、罪行重、持续久 |
| 造成严重后果 | 继续犯罪、逃逸、赃款转移、恶劣社会影响 |
| 量刑 | 三年以下 / 三年以上七年 |
七、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存在重要区别。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本罪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枉法罪是枉法追诉、不追诉或枉法裁判;犯罪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
| 比较项 | 徇私舞弊不移交罪 | 徇私枉法罪 |
|---|---|---|
| 法条 | 第402条 | 第399条第一款 |
| 主体 | 行政执法人员 | 司法工作人员 |
| 行为方式 | 不移交刑事案件 | 枉法追诉、不追诉或枉法裁判 |
| 犯罪领域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刑事司法活动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七年 | 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 |
八、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也存在重要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主体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不移交,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不征或少征税款;侵犯法益不同,本罪主要侵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主要侵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 比较项 | 徇私舞弊不移交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
| 法条 | 第402条 | 第404条 |
| 主体 | 各类行政执法人员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 行为方式 | 不移交刑事案件 | 不征或少征税款 |
| 侵犯法益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七年 | 五年以下 |
九、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即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单位(如行政机关)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设立目的是追究徇私舞弊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责任。行政机关作为整体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集体决定实施了不移交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单位行贿罪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处罚。
| 单位犯罪问题 | 处理 |
|---|---|
| 单位可构成 | 否(限于个人) |
| 集体决定情形 | 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
| 追究对象 | 行政执法人员个人 |
十、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二是案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三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徇私舞弊不移交行为;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故意;五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六是与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区别;七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主体资格、应当移交案件认定、主观故意的严格把握。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主体资格 | 是否行政执法人员 |
| 应当移交 | 是否应当移交案件 |
| 客观行为 | 是否徇私舞弊不移交 |
| 主观故意 | 是否具有徇私故意 |
| 情节程度 |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
| 罪名区分 | 与徇私枉法罪等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
十一、律师提示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规制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
- 主体限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工商、税务、质检等多个领域。
- 行为对象限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 与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应根据主体和行为方式准确区分。
- 涉嫌本罪,建议委托律师从主体资格、案件性质、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