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王吉成

执业律师

环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本文详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生态修复与赔偿规则。

引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威胁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环境侵权责任是追究污染者责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适用范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责任主体污染者、生态破坏者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

责任主体为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侵权人,包括企业、个人等。

2. 客体

本责任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及生态环境。

3.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

要素内容
污染行为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
损害后果造成人身、财产或生态损害
因果关系污染与损害的因果联系

4. 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即应承担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事项举证主体
不承担责任事由侵权人
减轻责任事由侵权人
无因果关系侵权人
损害事实被侵权人

四、数人侵权的责任

情形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能确定责任大小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应根据各自行为与损害的关系确定责任承担。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内容
生态修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替代修复无法修复时的替代措施
损失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的损失
调查费用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

六、第三人过错的处理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侵权除私益诉讼外,还涉及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可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功能损失、永久性损害及调查评估费用等。侵权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

公益诉讼内容
起诉主体规定机关、组织、检察机关
诉讼范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政府索赔省、市地级政府提起
生态赔偿修复、期间损失、调查费用
修复从宽积极修复可从宽考量

八、律师提示

  1.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人不得以无过错抗辩。
  2. 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需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3. 企业应建立环境合规体系,防范环境侵权与公益诉讼风险。
  4. 生态环境损害可由规定机关或组织主张修复与赔偿。
  5. 第三人过错的,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侵权人赔偿后可追偿。
  6.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了生态保护,企业应高度重视环境合规。

如有环境侵权责任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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