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何认定?本文详解《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罪名修订、量刑三档与辩护要点。

引言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生态平衡与国家生态安全。为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整合修订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梳理本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本罪的概念与罪名修订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罪名来源《补充规定(七)》修订确定
施行时间2021年3月1日
保护法益野生动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

罪名修订将原两个独立罪名整合为一个,涵盖了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多种危害行为,罪名更为简洁概括,便于司法适用与公众认知。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实施相关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及野生动物资源。

3.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行为方式:

行为类型具体方式
猎捕、杀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收购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运输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实施上述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关键要素的认定

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

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认定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种属、价值需经专门鉴定。

2. “制品”的认定

制品指以野生动物为原料加工的物品,如象牙制品、犀角制品等。制品的价值认定参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3. 量刑情节的判断

考量因素说明
保护级别一级还是二级保护
数量价值涉案动物数量、制品价值
行为方式猎捕杀害与收购运输出售的区分
后果是否造成动物死亡、种群损害
主观恶性是否为职业化、组织化犯罪

四、与相关犯罪及行为的界限

区分情形处理
合法猎捕经审批不构罪,但超范围仍违法
非法狩猎非重点保护动物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涉及走私的依情形择重或并罚
人工繁育动物需区分情形,依法认定

五、辩护要点

辩护方向具体内容
物种认定涉案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观不明知不知晓动物为保护动物或制品来源
数量价值鉴定价值过高,应重新评估
合法来源动物系合法繁育、具备合法手续
鉴定瑕疵种属鉴定、价值评估程序存在问题
从犯地位系受雇参与,作用次要

六、量刑标准

量刑档次适用情形刑罚
基本档实施危害行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档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加重档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设置三档量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递增。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七、律师提示

  1. 物种鉴定与价值评估是本罪辩护核心,应审查鉴定资质与方法。
  2. 注意区分合法繁育动物与野生动物,相关手续是关键证据。
  3. 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定罪量刑应结合具体情况依法认定。
  4. 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配合追缴,有助于从宽处理。
  5. 收藏、交易野生动物制品应核实合法来源,防范刑事风险。

如有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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