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何担责?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与避险过当。
引言
紧急避险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涉及两个权益的冲突,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依据该规定,梳理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
| 性质 | 合法行为(阻却违法) |
| 构成 | 危险+不得已+损害较小权益 |
| 法律效果 | 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 要件 | 内容 |
|---|---|
| 存在危险 | 本人或他人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
| 迫切性 | 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
| 不得已 |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
| 损害较小权益 | 损害的权益小于保护的权益 |
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且避险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
三、危险来源与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因危险来源不同而异。
1. 人为原因引起的危险
| 情形 | 责任承担 |
|---|---|
|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 承担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 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
| 情形 | 责任承担 |
|---|---|
| 自然原因引起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 适当补偿 |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四、避险过当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情形 | 责任 |
|---|---|
| 采取措施不当 |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超过必要限度 |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造成不应有损害 | 对不应有部分担责 |
五、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 区分要点 | 紧急避险 | 正当防卫 |
|---|---|---|
| 针对对象 | 第三人(较小权益) | 不法侵害人 |
| 危险来源 | 人为或自然 | 不法侵害 |
| 限度要求 | 损害小于保护 | 不超过必要限度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82条 | 民法典第181条 |
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或另一权益,这是两者的重要区别。
六、紧急避险的适用情形
| 情形 | 例子 |
|---|---|
| 躲避交通事故 | 为避让违规车辆撞坏他人财物 |
| 自然灾害 | 为防洪损毁他人部分财产 |
| 突发疾病 | 为送急症病人闯红灯 |
| 动物侵害 | 为躲避恶犬损坏他人门窗 |
七、实务处理要点
| 要点 | 内容 |
|---|---|
| 危险认定 | 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
| 迫切性 | 是否不得已而为之 |
| 权益衡量 | 保护权益与损害权益的比较 |
| 责任认定 | 区分人为原因与自然原因 |
| 避险过当 | 措施不当或超过限度的责任 |
八、律师提示
- 紧急避险要求存在危险、迫在眉睫、不得已、损害较小权益。
- 人为原因引起危险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
- 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避险人不担责,可给予适当补偿。
- 避险过当的,避险人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 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准确认定。
如有紧急避险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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