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

王吉成

执业律师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何担责?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与避险过当。

引言

紧急避险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涉及两个权益的冲突,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依据该规定,梳理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性质合法行为(阻却违法)
构成危险+不得已+损害较小权益
法律效果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要件内容
存在危险本人或他人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迫切性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损害较小权益损害的权益小于保护的权益

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且避险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

三、危险来源与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因危险来源不同而异。

1. 人为原因引起的危险

情形责任承担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 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

情形责任承担
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当补偿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四、避险过当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情形责任
采取措施不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超过必要限度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造成不应有损害对不应有部分担责

五、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区分要点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针对对象第三人(较小权益)不法侵害人
危险来源人为或自然不法侵害
限度要求损害小于保护不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82条民法典第181条

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或另一权益,这是两者的重要区别。

六、紧急避险的适用情形

情形例子
躲避交通事故为避让违规车辆撞坏他人财物
自然灾害为防洪损毁他人部分财产
突发疾病为送急症病人闯红灯
动物侵害为躲避恶犬损坏他人门窗

七、实务处理要点

要点内容
危险认定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迫切性是否不得已而为之
权益衡量保护权益与损害权益的比较
责任认定区分人为原因与自然原因
避险过当措施不当或超过限度的责任

八、律师提示

  1. 紧急避险要求存在危险、迫在眉睫、不得已、损害较小权益。
  2. 人为原因引起危险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
  3. 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避险人不担责,可给予适当补偿。
  4. 避险过当的,避险人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5. 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准确认定。

如有紧急避险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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