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诽谤罪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剖析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诽谤罪典型案例有哪些裁判要旨?依《刑法》第246条及法释〔2013〕21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入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情节严重的亦可入罪。本文以典型案例剖析裁判要旨。

引言

诽谤罪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犯罪,2013年司法解释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纳入刑事追责范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入罪情形。准确把握本罪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与民事侵权及正当监督的界限、典型情形与辩护方向,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典型案例剖析裁判要旨。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条件。故意,明知自己传播的是虚假事实并希望损害他人名誉。
  3. 客观条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4. 对象条件。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严。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法释〔2013〕21号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2015年刑九新增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权力机关依职权追诉,不再受自诉限制。

四、与相近行为的界限

  1. 与名誉权民事侵权。轻微的诽谤属于民事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才进入刑事追责。
  2. 与正当监督。公民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检举、控告属于正当监督,不构成诽谤。
  3. 与新闻报道。新闻媒体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不构成诽谤。
  4. 与侮辱罪。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诽谤罪是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五、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网络诽谤案

被告人在微博捏造企业家绯闻并发布,被大量转发传播。

法律分析: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法释〔2013〕21号,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自媒体造谣案

某自媒体账号无中生有发布关于某公众人物的不实信息,被大量浏览、转发。

法律分析:捏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案

被告人在网上捏造并散布涉及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分析:依刑九修正案,捏造虚假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权力机关依职权追诉。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自诉与公诉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

  1. 自诉案件。原则上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提起自诉。
  2. 公诉例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3. 自诉与公诉并存。被害人可以选择自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权力机关追诉。

七、辩护要点

  1. 真实性之辩。审查所传播的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真实的不构成诽谤。
  2. 主观故意之辩。审查是否明知所传播的是虚假事实并希望损害他人名誉。
  3. 情节之辩。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5000次/500次等)。
  4. 合理查证之辩。新闻报道、专业评论基于合理相信信息真实而发布的,应当慎重追责。
  5. 公共利益之辩。对公共利益事项的批评、评论即使部分事实有偏差,应当从宽认定。
  6. 证据之辩。审查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浏览次数计算方式的合法性。

八、维权建议

  1. 及时固定证据。对网络诽谤信息应当及时截图、录像,必要时申请公证保全。
  2. 及时投诉。向平台投诉、举报中心举报,请求删除、屏蔽。
  3. 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合规建议

  1. 事实核实。发布涉及他人的信息应当事先核实,避免传播虚假事实。
  2. 平台责任。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响应投诉,删除、屏蔽违法信息。
  3. 合法表达。对他人的批评应当基于事实,避免使用侮辱性、虚假性表达。

十、典型情形与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同一诽谤信息5000次浏览/500次转发是入罪门槛;二是正当监督、事实评论不构成诽谤;三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由公权力追诉。提示:江西吉安地区稳步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诽谤罪典型案例反映了网络空间名誉权保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捏造事实认定、情节标准与正当监督的边界,是有效辩护与合规表达的关键。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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