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构成什么罪?本文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详解危险驾驶罪的四类行为方式、醉驾认定标准、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及刑事处罚与吊销驾照的关系。
引言
危险驾驶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专门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四类行为方式以及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则。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依据
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条款,针对实践中危险驾驶高发的态势,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体现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 设立时间 | 《刑法修正案(八)》 |
| 法定刑 | 拘役,并处罚金 |
| 行为方式 | 四类 |
| 增设原因 | 应对危险驾驶高发 |
二、四类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规定了四类行为方式: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四类行为方式涵盖了实践中常见的危险驾驶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二类针对所有驾驶人,第三、四类针对特定行业从业者(校车、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 行为方式 | 含义 |
|---|---|
| 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 |
| 醉酒驾驶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 超员超速 | 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 |
| 危险化学品 | 违规运输危及公共安全 |
| 共同特征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三、追逐竞驶的认定
第一类行为方式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以较高的速度相互追赶、竞速行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飙车”。追逐竞驶的常见场景包括: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飙车;在封闭或半封闭路段竞速;为寻求刺激、赌气比拼等进行的竞速行驶。追逐竞驶的入罪要求”情节恶劣”,一般包括:多人参与追逐竞驶;在人员密集路段追逐竞驶;超高速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等。偶尔的加速行驶不构成本罪。
| 认定要素 | 内容 |
|---|---|
| 行为表现 | 相互追赶、竞速行驶 |
| 典型场景 | 飙车、赛车 |
| 入罪标准 | 情节恶劣 |
| 排除情形 | 偶尔加速 |
四、醉酒驾驶的认定
第二类行为方式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的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初步判断,但最终以血液检测为准。醉酒驾驶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规定的醉酒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达到醉酒标准),不包括饮酒后驾驶未达到醉酒标准(仅构成饮酒后驾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 认定要素 | 内容 |
|---|---|
| 血液酒精含量 | 80mg/100ml以上 |
| 检测方式 | 血液检测为准 |
| 排除情形 | 未达醉酒标准 |
| 法律评价 | 犯罪行为 |
五、第三、四类行为方式
第三类行为方式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这主要针对营运车辆,包括校车、客运车辆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是指实际载客人数大幅超过车辆额定载客人数;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指实际行驶速度大幅超过规定限速。第四类行为方式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要同时具备违反管理规定和危及公共安全的条件。
| 行为类型 | 主体 | 客观要件 |
|---|---|---|
| 校车/旅客运输超员超速 | 校车/客运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 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 |
| 危险化学品违规运输 | 危险品运输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 违反规定+危及公共安全 |
六、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驾驶人和特定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驾驶仍然为之;三是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四是客观方面在道路上实施了四类危险驾驶行为之一。本罪是行为犯(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危险品运输要求危及公共安全),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驾驶人+特定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 |
| 主观 | 故意 |
| 客体 | 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 |
| 客观 | 四类行为之一 |
| 入罪门槛 | 行为犯(部分有程度要求) |
七、“道路”的认定
本罪要求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范围的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非道路区域(如单位内部道路、封闭式小区道路等)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 道路类型 | 是否属于本罪道路 |
|---|---|
| 公路 | 是 |
| 城市道路 | 是 |
| 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单位内部道路 | 是 |
| 公共场所停车场 | 是 |
| 封闭小区内部道路 | 否 |
| 单位内部专用道路 | 否 |
八、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存在重要区别。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性质不同,本罪是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行为犯),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行为(结果犯);成立标准不同,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重大事故;法定刑轻重不同,本罪最高为拘役,交通肇事罪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某些情形下,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比较项 | 危险驾驶罪 | 交通肇事罪 |
|---|---|---|
| 法条 | 第133条之一 | 第133条 |
| 行为性质 | 危险驾驶行为 | 肇事行为 |
| 成立标准 | 行为犯 | 结果犯 |
| 后果要求 | 不要求实际后果 | 重大事故 |
| 法定刑 | 拘役 | 三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 |
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关系
本罪是刑事处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衔接关系。危险驾驶行为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是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后可能还会被吊销驾驶证。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与吊销驾驶证并不冲突,但具体执行应当依法进行。
| 处罚类型 | 内容 |
|---|---|
| 行政处罚 | 吊销驾照、行政拘留 |
| 刑事处罚 | 拘役并处罚金 |
| 关系 |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并行 |
| 吊销驾照 | 终生/定期吊销 |
十、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发生在道路上;二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四类危险驾驶行为之一;三是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准确;四是追逐竞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五是超员超速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六是危险品运输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七是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八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行为发生地点、行为方式、检测程序合法性的严格把握。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道路认定 | 是否在道路上 |
| 客观行为 | 是否四类行为之一 |
| 检测程序 | 血液检测程序合法性 |
| 程度要求 | 是否达到入罪程度 |
| 罪名区分 | 与交通肇事罪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
十一、律师提示
- 危险驾驶罪规制的是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校车/旅客运输超员超速、危险化学品违规运输四类。
- 醉酒驾驶以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准。
- 与交通肇事罪应根据行为性质(危险驾驶 vs 肇事)和后果要求准确区分。
- 本罪是行为犯,部分类型有程度要求。
- 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委托律师从行为发生地点、行为方式、检测程序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