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出罪事由与辩护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帮信罪如何出罪?《刑法》第287条之二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本文结合两高司法解释解析明知认定、情节严重标准与出罪事由辩护边界。

引言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尤其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案件,不少年轻人因出借银行卡而涉案。帮信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明知”为主观要件,并非所有提供帮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准确把握出罪事由,对限缩打击面、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两高司法解释,解析帮信罪的出罪事由与辩护边界。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三、出罪事由与辩护边界

(一)主观明知之辩。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可通过客观事实推定,但应有充分依据。若行为人仅提供一般服务,对他人犯罪不明知,或存在合理怀疑被蒙蔽,可否定明知。法释〔2019〕15号明确了可推定明知的情形,但推定允许反证。

(二)情节严重之辩。逐项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严格审核,剔除合法部分、未实际发生部分。如银行卡虽被使用,但涉案金额未达二十万、违法所得未达一万的,不构成犯罪。

(三)被帮助对象犯罪成立之辩。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为前提。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上游犯罪无法查证,帮信罪亦缺乏成立基础。审查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是重要辩点。

(四)技术中立的合理帮助之辩。对提供中性、正当技术服务(如正常的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的行为人,若不明知他人用于犯罪,属技术中立,不应入罪。

(五)从宽处理情节之辩。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受诱骗参与、主动退赃退赔、配合调查的,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作不起诉处理。

四、涉”两卡”案件的特别提示

涉”两卡”案件是帮信罪的高发领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客观上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出罪的关键在于:其一,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单纯出借给亲友使用、确不知用于犯罪的,不构成帮信罪;其二,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如支付结算金额是否满二十万元、违法所得是否满一万元。司法实践中,对仅出售一张银行卡、获利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初犯偶犯的,可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公众应提高警惕,切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电话卡,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五、结语

帮信罪虽入罪门槛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情节严重”与”明知”的认定,防止打击面过宽。对未达入罪标准、不明知、上游犯罪不成立的,应坚决作无罪辩护;对情节较轻的,争取从宽处理。涉案当事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准确把握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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