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要担责吗?本文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详解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及举证要点。
引言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并非随心所欲,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先合同义务。如果一方在缔约阶段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即使合同最终未能成立、生效或被认定为无效,受害方也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责任在法律上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准确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赔偿范围以及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对于维护交易诚信、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规则。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旨在填补合同成立前因一方违背诚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救济空白。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民法典》第五百条 |
| 责任性质 | 缔约阶段的损害赔偿责任 |
| 理论基础 | 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 |
| 适用阶段 | 合同订立过程中 |
二、第一种情形:恶意磋商
《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一项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却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拖延时间、阻止对方与他人交易、套取商业秘密或不正当竞争等。认定恶意磋商的关键在于”假借”与”恶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无缔约真意,客观上进行了虚假磋商并造成对方损失。例如,为排挤竞争对手而故意与对方虚与委蛇,即可能构成恶意磋商。
| 认定要素 | 内容 |
|---|---|
| 假借 | 无真实缔约意愿 |
| 恶意 | 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目的 |
| 典型目的 | 拖延、阻止交易、套取秘密 |
| 客观结果 | 造成对方损失 |
三、第二种情形: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情形涉及缔约阶段的告知义务与诚实陈述义务。当事人对影响对方缔约决定的重要事实负有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造成损失的,构成缔约过失。例如,房屋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被查封等重要事实,买受人因此遭受损失,出卖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行为方式 | 典型表现 |
|---|---|
| 故意隐瞒 | 隐瞒房屋查封、质量瑕疵 |
| 提供虚假 | 虚构资质、权属、财务状况 |
| 告知义务 | 影响缔约决定的重要事实 |
| 主观要件 | 故意 |
四、第三种情形: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设置了兜底条款: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开放性条款,用以涵盖前两项未能穷尽的违背诚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协助、通知、照顾、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可能落入本项规制。例如,一方在合同基本达成后无正当理由突然拒绝签约,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对方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依据本项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 行为类型 | 表现 |
|---|---|
| 违反协助义务 | 无故拒绝配合缔约 |
| 违反保密义务 | 泄露商业秘密 |
| 突然拒签 |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 |
| 兜底适用 | 其他违背诚信行为 |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非违约责任中的”履行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生效或有效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的费用、交通差旅费等),以及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损失。信赖利益赔偿以使受害人恢复到未信赖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为目的,一般不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润。
| 赔偿范围 | 内容 |
|---|---|
| 缔约费用 | 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 |
| 履行准备费用 | 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的费用 |
| 机会损失 | 丧失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 |
| 排除项 | 一般不含履行后可得利润 |
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类型,区分关键在于责任发生的时间和基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以先合同义务(诚信义务)为前提,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履行阶段,以合同义务为基础,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两者在赔偿范围上也不同:缔约过失赔偿信赖利益,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通常包括可得利益)。
| 比较项 |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 发生阶段 | 合同订立阶段 | 合同履行阶段 |
| 义务基础 | 先合同义务 | 合同义务 |
| 适用情形 | 合同未成立、无效等 | 合同有效、一方违约 |
| 赔偿范围 | 信赖利益 | 履行利益 |
七、合同无效、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也适用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因一方的过错(如欺诈、胁迫)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情形 | 处理规则 |
|---|---|
| 财产返还 | 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
| 折价补偿 | 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
| 过错赔偿 | 有过错方赔偿损失 |
| 各方过错 |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八、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要点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举证是关键难点。主张方需要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双方处于缔约磋商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二是对方实施了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三是自己遭受了实际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四是对方的违背诚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常见证据包括磋商记录、往来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支出凭证、与第三人磋商及丧失机会的证据等。
| 举证内容 | 证据形式 |
|---|---|
| 磋商阶段 | 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 |
| 违背诚信 | 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证据 |
| 实际损失 | 费用支出凭证、机会损失 |
| 因果关系 | 损失由对方行为导致 |
九、律师提示
- 缔约过失责任规制的是合同订立阶段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包括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行为。
- 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含履行后可得利润。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阶段、基础、赔偿范围上均有区别。
-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举证难度较大,建议咨询律师收集证据依法主张。
如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