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的认定与刑事责任

王吉成

执业律师

什么是犯罪未遂?本文详解《刑法》第22条、第23条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类型区分及从轻减轻处罚规则。

引言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准确认定犯罪未遂,对维护罪刑相适应原则与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犯罪未遂的认定与刑事责任。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项目内容
法条《刑法》第二十二条
性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前提已着手实行犯罪
关键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二、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的原因系行为人意志以外。

构成要件内容
已着手行为人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未得逞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
意志以外未得逞系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

三、“已经着手”的认定

“已经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

认定要点内容
时间节点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行为
判断标准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
与预备区别预备尚未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
典型行为持凶器行凶、投放危险物等

四、“未得逞”的认定

“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不同,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也相应不同。

类型表现
结果犯未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
危险犯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
行为犯行为未达完成状态
共同点犯罪未达既遂标准

五、“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

犯罪未得逞必须系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犯罪意图、阻止犯罪既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原因类型举例
被害人反抗被害人激烈反抗
第三方阻止群众制止、警察介入
自然因素工具故障、对象不在
能力不足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

六、犯罪未遂的类型

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程度的不同,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类型含义
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即被迫停止
区分意义影响量刑情节

七、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本身能否实现犯罪目的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类型含义
能犯未遂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行为本身不可能达到既遂
区分意义影响社会危害性评价
处理原则一般均按未遂处罚

八、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要点内容
法条《刑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
比照对象既遂犯
适用空间法官根据案情裁量

九、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是否得逞。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区分要点未遂既遂
行为完成度未达既遂已达既遂
危害结果未实现预期结果已实现预期结果
主观故意已具备已具备
法条适用第二十三条分则具体条文

十、实务处理要点

犯罪未遂案件的处理,应当准确认定着手、未得逞、意志以外原因等关键事实,并合理适用从轻减轻情节。

要点内容
把握”着手”准确判断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
区分形态区分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
审查原因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把握情节全面审查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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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律师提示

  1. 犯罪未遂的成立需具备已着手、未得逞、意志以外原因三个要件。
  2.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着手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
  4. 未得逞必须系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5. 涉及犯罪未遂认定的案件,建议咨询律师准确适用法律。

如有关于犯罪未遂认定与刑事责任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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