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图书光盘构成什么罪?本文依据《刑法》第217条,详解侵犯著作权罪的四种行为方式、违法所得认定、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引言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著作权对于激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侵犯著作权行为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扰乱文化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专门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四种行为方式以及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规则。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依据
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本条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和两个量刑档次,体现了对著作权的多方位保护。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 |
| 行为方式 | 四种 |
| 入罪门槛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 主观 | 以营利为目的 |
二、四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四种行为方式涵盖了侵犯著作权的主要形态。需要注意的是,每种行为方式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目的的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 行为方式 | 含义 |
|---|---|
| 复制发行作品 |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
| 出版专有图书 | 出版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 复制发行录音录像 |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 |
| 假冒署名美术作品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 |
| 共同特征 | 以营利为目的 |
三、著作权的范围
准确理解本罪,需要先明确著作权的范围。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
| 作品类型 | 保护期 |
|---|---|
| 文字作品 | 作者终生+死后50年 |
| 音乐、戏剧等 | 作者终生+死后50年 |
| 美术、建筑作品 | 作者终生+死后50年 |
| 电影、电视作品 | 首次发表后50年 |
| 计算机软件 | 首次发表后50年 |
| 共同特征 | 受著作权法保护 |
四、“复制发行”的认定
本罪的核心行为方式之一是”复制发行”。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出售、出租、赠与、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复制发行是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属于侵权行为。复制和发行通常是结合进行的,但也可以单独实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复制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 概念 | 含义 |
|---|---|
| 复制 | 制作作品复制件 |
| 发行 | 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 |
| 关系 | 复制发行通常结合 |
| 信息网络传播 | 也属于发行 |
五、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四种侵权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罪是数额犯或情节犯,需要达到入罪门槛。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
| 主观 |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
| 客体 | 著作权、著作权管理制度 |
| 客观 | 四种侵权行为之一 |
| 入罪门槛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本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通常按以下标准认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通常按以下标准认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后又侵犯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等。
| 数额标准 | 个人 | 单位 |
|---|---|---|
| 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 | 10万元以上 |
| 数额巨大 | 15万元以上 | 50万元以上 |
| 其他严重情节 | 多次实施、恶劣影响 | 同左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 / 三年以上七年 | 同左 |
七、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存在重要区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出版专有图书、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美术作品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主要是复制发行或制作假冒作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环节不同,本罪发生在复制或制作环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发生在销售环节;入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比较项 | 侵犯著作权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
| 法条 | 第217条 | 第218条 |
| 行为方式 | 复制发行或制作假冒作品 | 销售侵权复制品 |
| 行为环节 | 复制制作环节 | 销售环节 |
| 入罪门槛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 | 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 |
八、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
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也存在重要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本罪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复制发行或制作假冒作品,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法益不同,本罪主要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侵犯商标专用权。
| 比较项 | 侵犯著作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
| 法条 | 第217条 | 第213条 |
| 犯罪对象 | 著作权 | 注册商标专用权 |
| 行为方式 | 复制发行或制作假冒作品 | 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
| 侵犯法益 | 著作权 | 注册商标专用权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 | 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 |
九、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包括:出版社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网站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音像公司复制发行他人录音录像等。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侵权行为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位犯罪要素 | 认定参考 |
|---|---|
| 主观意志 | 单位意志 |
| 利益归属 | 单位利益 |
| 决策程序 | 单位决策 |
| 责任承担 | 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
十、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侵犯著作权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涉案作品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四种侵权行为之一;四是违法所得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五是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六是行为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七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八是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辩护应当注重主观故意和营利目的的严格把握,避免将一般侵权或合理使用不当入罪。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作品属性 | 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 主观故意 |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 客观行为 | 是否实施四种行为 |
| 数额标准 |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
| 罪名区分 | 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
| 免责事由 | 合理使用等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
十一、律师提示
- 侵犯著作权罪规制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行为方式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出版专有图书、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美术作品四种。
- 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目的不构成本罪。
- 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根据行为方式和侵犯法益准确区分。
- 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委托律师从作品属性、主观故意、营利目的、违法所得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