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未遂如何认定?参照2011年两高诈骗解释第5条,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未遂应定罪。本文解析合同诈骗未遂认定与既未遂并存的量刑辩护。
引言
合同诈骗罪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并非所有未得逞的合同诈骗都受刑罚处罚,只有达到法定条件的未遂才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未遂的一般原则,合同诈骗罪未遂参照两高诈骗解释处理。本文解析合同诈骗罪未遂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特别类型,其未遂参照适用该规定。
二、合同诈骗未遂的认定
(一)未遂的成立。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合同诈骗(如虚构主体签约、收受预付款),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被识破、款项被冻结)未实际取得财物,构成未遂。
(二)未遂的可罚性。并非所有合同诈骗未遂都处罚。参照法释〔2011〕7号第五条,只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定罪处罚。即合同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为定罪门槛。
(三)既遂与未遂并存。一案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
三、未遂与相关形态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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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与预备。仅为诈骗作准备(如制作虚假材料)而未着手签约的,属犯罪预备,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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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与中止。行为人自动放弃诈骗或主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属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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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与无罪。若行为人虽有违约但无非法占有目的,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更无未遂可言。
四、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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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之辩。对未实际取得财物的,主张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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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性之辩。审查诈骗目标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未达数额巨大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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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遂数额之辩。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数额,分别认定,争取较有利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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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之辩。对主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张犯罪中止,争取免除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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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之辩。结合履约能力、财物去向,主张无非法占有目的,从根本上否定合同诈骗的成立。
六、典型情形与风险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连环诈骗”,既遂与未遂交替,应逐笔区分,分别适用相应量刑幅度;二是”部分得逞”,骗取部分款项后被识破,已得部分为既遂、未得部分为未遂,并案处理择一重;三是”目标数额特别巨大但未遂”,可能适用加重幅度的未遂,量刑仍可较重。风险提示:市场主体签约时应核实对方资信、采用分阶段履约与担保,发现被骗及时止损并固定证据,既能降低损失,也有助于刑事追诉时的数额认定与权益保护。
七、结语
合同诈骗罪未遂的认定,以”着手未得逞”为基础,以”数额巨大”为可罚门槛。准确区分未遂、中止、预备,把握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规则,是有效辩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