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认定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如何认定?《刑法》第312条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本文解析上游犯罪的认定要求、罪数关系及辩护要点。

引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的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能否查证,直接关系本罪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对上游犯罪的认定作了细化。本文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认定。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成立,以”犯罪所得”为前提,即财物须来源于上游犯罪。

二、上游犯罪的认定要求

(一)上游犯罪须实质成立。本罪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若上游行为仅属行政违法、民事纠纷或不构成犯罪,则涉案财物不属于”犯罪所得”,本罪不成立。

(二)不以上游犯罪已裁判为必要。上游犯罪虽不要求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但须有证据证明上游行为涉嫌犯罪。上游犯罪尚未判决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三)上游犯罪的查证程度。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的基本事实与性质,不能仅凭下游行为人的供述推定上游犯罪成立。

三、常见争议情形

  1. 上游为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财物明确系犯罪所得,本罪成立。
  2. 上游为合法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若不构成犯罪,财物非”犯罪所得”,本罪不成立。
  3. 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上游犯罪证据支撑的,本罪不应认定。
  4. 上游犯罪跨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需严格判断上游是否构成犯罪。

四、辩护要点

  1. 上游犯罪成立之辩。这是本罪辩护的首要环节。审查上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不构成,主张本罪不成立。

  2. 证据充分性之辩。审查证明上游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不足的,应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3. 财物性质之辩。审查涉案财物是否确属”犯罪所得”。若财物有合法来源或无法证明源于犯罪,可否定本罪。

  4. 关联性之辩。审查下游掩饰、隐瞒的财物与上游犯罪的对应关系,避免张冠李戴。

  5. 罪数之辩。本罪常与上游犯罪共犯相混淆。若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有事先通谋,应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而非本罪。同时需注意区分本罪与共同正犯间的罪数与主从犯认定,避免重复评价。

五、典型情形与风险提示

实务中以下情形需注意:一是”上游为电信诈骗”,赃款经多层流转,掩隐行为的认定需以上游诈骗犯罪有证据证明为前提;二是”上游为赌博犯罪”,赌资属犯罪所得,掩饰、隐瞒可构成本罪;三是”上游仅属一般违规”,如经营超范围但未达犯罪程度的,财物非犯罪所得,本罪不成立。风险提示:收购二手物品、代为保管财物时,应核实来源、警惕异常低价,避免因上游犯罪查证不清而牵连涉案。

六、结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准确认定上游犯罪的成立与查证程度,紧扣财物性质与关联,是有效辩护的关键。上游犯罪查证程度往往是掩隐罪辩护的突破口,从证据链入手审查上游事实成立与否,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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