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强买强卖是犯罪吗?本文依据《刑法》第226条,详解强迫交易罪的三种行为方式、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情节严重的认定及法定刑适用。

引言

强迫交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严重损害他人的交易自由和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对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对于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则。

一、强迫交易罪的法律依据

强迫交易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多方位保护。

项目内容
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行为方式五种
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
行为手段暴力、威胁

二、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包括五种行为方式:一是强买强卖商品,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购买或者强行销售商品;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咨询、技术、运输等服务;三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破坏招投标、拍卖的公平竞争秩序;四是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股份、债券、资产,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五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影响特定行业的市场秩序。这五种行为方式涵盖了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领域。

行为方式典型表现
强买强卖强行买卖商品
强迫服务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
强迫投标拍卖强迫参与或退出
强迫股份转让强迫转让股权等
强迫经营活动强迫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

三、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等各类市场参与者;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强迫交易仍然实施,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交易自由;四是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且情节严重。本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处理。

构成要件内容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客体市场交易秩序、交易自由
客观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
入罪门槛情节严重

四、暴力、威胁手段的认定

本罪的成立要求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实施殴打、伤害等物理强制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将要实施暴力、损害名誉、揭发隐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暴力、威胁的对象可以是交易相对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亲属、工作人员等。暴力、威胁的程度应当达到足以迫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进行交易。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暴力、威胁是手段行为,目的是实施强迫交易。如果暴力、威胁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应当从重处罚。

手段类型含义典型表现
暴力物理强制殴打、伤害
威胁精神强制暴力威胁、名誉损害、揭发隐私
对象交易相对人或相关人本人、亲属、工作人员
程度要求足以迫使违背真实意思足以压制反抗

五、“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本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强迫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涉及多人或多次等。“情节特别严重”则需要考量强迫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等情形。

情节程度考量因素
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多次实施、造成伤害
情节特别严重涉及金额巨大、造成重伤死亡、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量刑三年以下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六、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某些情形下存在相似之处,均可能涉及暴力、威胁手段,但二者有重要区别。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实施具体的交易行为(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服务等),具有明显的交易目的和市场交易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目的则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寻求刺激,不具有交易目的。两罪在客观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上不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准确区分。

比较项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主观目的实施交易无事生非、逞强耍横
行为性质市场交易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暴力威胁手段目的本身
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五年以下

七、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也存在区别。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具有交易的形式;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交易,具有交易的形式。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交易的形式。强迫交易虽然违背他人意志,但仍然存在交易的表面形式(买卖、服务、转让等);敲诈勒索则完全不存在交易形式,纯粹是强行索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交易”为名行敲诈之实,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比较项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行为形式具有交易形式无交易形式
主观目的完成交易强行索取财物
标的商品、服务等财物
法条第226条第274条

八、与抢劫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都涉及暴力手段,但有重要区别。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交易,虽然违背他人意志,但仍然存在交易的对价关系(被害人获得了商品、服务或对价)。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交易对价。强迫交易的本质是”不等价的交易”,但仍属于交易;抢劫则是”完全无偿的索取”。

比较项强迫交易罪抢劫罪
行为性质不等价交易完全无偿夺取
是否存在对价存在不存在
主观目的完成交易非法占有
法定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十年以上

九、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强迫交易的,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如,某些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可能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强迫交易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

单位犯罪要素认定参考
主观意志单位意志
利益归属单位利益
决策程序单位决策
责任承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十、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强迫交易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手段程度如何;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四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五是行为人属于自然人还是单位;六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区分强迫交易与正常市场行为的界限,避免将正常的市场竞争不当入罪。

辩护要点审查方向
客观行为是否实施强迫交易
手段认定是否使用暴力、威胁
主观故意是否具有强迫故意
情节程度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主体身份自然人还是单位
量刑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十一、律师提示

  1. 强迫交易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行为方式包括强买强卖、强迫服务、强迫投标拍卖、强迫股份转让、强迫特定经营五种。
  3. 与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应当根据行为性质准确区分。
  4. 法定刑分为三年以下基本犯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
  5. 涉嫌强迫交易罪,建议委托律师从构成要件、手段认定、量刑情节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强迫交易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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