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

王吉成

执业律师

情势变更如何适用?本文详解《民法典》第533、534条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重新协商与司法解除。

引言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三十四条
性质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目的平衡当事人利益
适用前提重大变化且不可预见

二、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要件内容
合同已成立合同生效后
重大变化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无法预见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见
非商业风险不属于商业风险
明显不公平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这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的认定

考量因素说明
客观性客观情况的变化
不可预见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见
时间点订立合同之时为判断时点
程度重大变化而非一般变化

四、“商业风险”的排除

情势变更原则排除商业风险。

区分要点情势变更商业风险
可预见性无法预见一般可预见
程度重大变化一般变化
性质客观基础条件变化商业活动固有风险
后果明显不公平正常经营风险

五、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包括:

1. 重新协商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项目内容
协商主体受不利影响方
协商对方另一方当事人
协商内容合同变更或调整

2. 司法变更或解除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项目内容
协商不成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
司法救济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
法律效果合同变更或解除

3.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要点内容
损失赔偿解除合同的仍可请求赔偿
过错认定不影响过错认定

六、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区分要点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程度重大变化但不致履行不能致履行不能
预见性无法预见一般无法预见
处理协商或司法变更解除免责
范围合同继续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
法条民法典第533、534条民法典第180、590条

七、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区分要点情势变更显失公平
时点合同成立后发生合同订立时即存在
原因客观基础条件变化一方利用对方困境
适用重大变化显著失衡
处理协商或司法变更解除可撤销

八、实务处理要点

要点内容
重大变化准确认定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不可预见证明无法预见
协商优先优先协商解决
司法救济协商不成可请求司法变更或解除
证据收集收集重大变化的客观证据

九、典型情形

情形处理
政策调整因政策调整致合同基础条件变化
市场剧变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重大事件影响合同基础条件的事件
不可抗力后续不可抗力发生后继续履行的不公平

十、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情势变更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是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根据变化公平调整的体现。

十一、律师提示

  1. 情势变更适用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预见的情形。
  2.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司法变更或解除。
  3. 情势变更排除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准确区分。
  4. 主张情势变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重大变化、不可预见、明显不公平。
  5. 合同设计应考虑可能的变化,预留合理的调整机制。

如有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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