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建筑物及悬挂物致害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王吉成

执业律师

建筑物倒塌、悬挂物脱落致害责任如何认定?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252、1253条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与抗辩事由。

引言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建筑物及物件损害责任作了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建筑物及悬挂物致害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一、建筑物致害责任的概念

建筑物致害责任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害责任和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责任类型法条依据
建筑物倒塌、塌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堆放物倒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二、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

1. 第一种情形:质量缺陷致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要素内容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责任形式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免责事由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2. 第二种情形:管理缺陷致害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素内容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追偿权有其他责任人的可追偿

四、归责原则

责任类型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质量缺陷)过错推定
建筑物倒塌(管理缺陷)过错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责任下,责任人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能免责,这加重了责任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五、责任主体认定

情形责任主体
施工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
管理维护缺陷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第三人原因第三人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人(依合同与管理职责)

六、抗辩事由与追偿

事由内容
无质量缺陷建设、施工单位证明无质量缺陷可免责
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证明无过错可免责
第三人原因由第三人承担,赔偿后可追偿
不可抗力一般可作为抗辩事由

七、高空抛物与建筑物致害的区分

高空抛物与建筑物及悬挂物致害责任不同。高空抛物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损害,侵权人明确时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确定侵权人。

高空抛物处理
侵权人明确由侵权人承担
难以确定可能加害人补偿
物业责任未安保的担责
公安调查依法及时调查

八、律师提示

  1. 建筑物倒塌致害,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
  2.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 责任人证明无过错或无质量缺陷方可免责,举证责任在责任人。
  4.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依法追偿。
  5.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建筑物及悬挂物的检查维护,防范责任风险。

如有建筑物致害责任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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