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的认定

王吉成

执业律师

高空坠物谁担责?本文详解《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与免责事由。

引言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城市生活中常见的侵权类型。此类损害往往涉及主体众多、举证困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予以规制。准确理解该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及免责事由,对于处理高空坠物、物品脱落致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的认定。

一、建筑物搁置物致害责任的概念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该责任以物件致害为典型特征。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致害原因物件脱落、坠落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直接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由其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这一规则旨在解决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要点内容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推定方式法律直接推定有过错
免责途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制度目的解决受害人举证困难

三、致害情形

本条规定的致害情形为脱落与坠落。脱落是指物件从建筑物等主体脱离;坠落是指物件从高处落下。两种情形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情形含义
脱落物件从建筑物主体脱离
坠落物件从高处落下
致害对象他人人身或财产
共同点均造成损害

四、责任主体

本条的责任主体为建筑物等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三类主体在不同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由谁承担责任需结合其对物件的实际控制情况判断。

主体类型内容
所有人物件的所有权人
管理人物业服务等管理主体
使用人实际使用物件的人
判断标准对物件的控制与维修义务

五、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下,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由物件脱落、坠落造成,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则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

要点内容
受害人举证损害由物件脱落、坠落造成
责任主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效果不能证明则承担责任
制度功能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

六、免责事由

责任主体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常见的免责事由包括已尽到维修养护义务、损害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等。

免责事由内容
尽到养护义务已尽合理维修养护义务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第三人原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
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自身原因

七、与高空抛物的区别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制的脱落、坠落物件致害,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制的高空抛物致害在行为性质与责任承担上存在区别。前者为物件自身脱落坠落,后者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比较项第1253条第1254条
致害原因物件脱落、坠落抛掷物品
行为性质物件致害人为行为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公平分担

八、赔偿范围

建筑物搁置物致害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

赔偿项目内容
医疗费治疗支出费用
护理费护理人员费用
误工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赔偿

九、物业等管理人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作为建筑物公共部分的管理主体,负有日常检查、维修养护的义务。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物件脱落、坠落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要点内容
管理义务日常检查、维修养护
责任基础未尽到管理义务
适用情形公共部分物件致害
举证要求证明已尽管理义务

十、实务处理要点

建筑物搁置物致害纠纷的处理,应当围绕致害原因、责任主体与免责事由展开,注重证据收集与现场固定。

要点内容
固定现场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确定主体准确认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审查履职责任主体是否尽到义务
区分抛物注意与高空抛物的区分
法律建议侵权纠纷及时咨询律师

十一、律师提示

  1. 建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证明无过错的方可免责。
  3. 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由物件脱落、坠落造成即可。
  4. 物业服务等管理人负有维修养护义务,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5. 涉及建筑物物件致害的纠纷,建议咨询律师准确主张权利。

如有关于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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