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亲属行贿类案件辩护要点解析

王

王吉成

执业律师

为亲属代为行贿如何辩护?依《刑法》第 389、390 条(2023 修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利用亲属关系代送款物的辩护核心: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被勒索、自首立功认定。

引言

司法实践中,“为亲属代为行贿""通过近亲属转交贿赂”等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当事人在亲属被指控受贿或自己被指控行贿时,往往陷入”情与法”的纠结。本文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2023 年修正,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亲属行贿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与实务策略。

一、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构成要件拆解:

  1. 主体: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 主观: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4. 客观:给予财物的行为。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第十二条规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实务要点:

  1. 利益是否正当:合法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2. 手段是否正当:通过正常审批程序获取的,不构成行贿;
  3. 行业规范:违反行业规范获取的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利益;
  4. 抽象不正当利益:谋取职务晋升、竞标中标、减免费用等,即便利益本身合法,但手段不正当。

辩护方向: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取利益,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便利的,应当出罪。

三、“因被勒索”的出罪路径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司法实践中,“被勒索”的认定需要满足:

  1. 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暗示索取财物;
  2. 给予方非出于自愿;
  3. 给予方未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
  4. 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勒索事实(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辩护要点:当事人系在被索贿情况下被动交付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作无罪辩护。

四、利用亲属关系行贿的常见情形

情形 1:父母为子女代为行贿

父母为子女(子女可能为公职人员或私营企业主)向第三人行贿,常见动机包括:

  1. 为子女晋升、调动、岗位调整;
  2. 为子女所在公司谋取项目、合同;
  3. 为子女逃避处罚、获得减刑。

律师应当审查父母是否明知、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分享利益。

情形 2:配偶代为转交财物

夫妻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白手套”角色,配偶在案件中常被指控”共同行贿”。律师应当审查:

  1. 配偶是否明知财物的性质与目的;
  2. 配偶是否参与商议、决策;
  3. 配偶是否实际分享了不正当利益;
  4. 配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情形 3:通过近亲属实施的”代送”

当事人借用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账户转交贿赂款物,规避直接接触。律师应当审查:

  1. 资金来源(当事人自有还是家庭共有);
  2. 资金流向(近亲属账户 → 收受方);
  3. 近亲属是否知情、是否参与;
  4. 是否构成”代为行贿”的共同犯罪。

五、辩护的核心方向

方向 1:否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1. 当事人获取利益途径合法(通过招标、审批等正常程序);
  2. 国家工作人员未违反规定提供便利;
  3. 利益本身合法(行业平均利润范围内的合同);
  4. 利益归单位而非个人。

方向 2:否定行贿故意

  1. 财物属于正常礼尚往来(春节、中秋节礼品,金额合理);
  2. 财物属于商业馈赠(合作伙伴之间的合理营销支出);
  3. 财物属于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的常规礼金);
  4. 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财物被用于行贿。

方向 3:数额与情节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基础档);
  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或”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

数额较大的起点:行贿数额在 3 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修订)。

方向 4:自首、立功认定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刑法》第 390 条第 3 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起关键作用的、或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 揭发受贿犯罪:可能构成立功甚至重大立功;
  3.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情节。

方向 5:从犯认定

共同行贿案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 27 条)。

六、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 1:亲属代为转交

A 为子女晋升,通过妻子 B 的银行账户向某领导转交 30 万元。A 被指控行贿罪,B 被指控共同行贿罪。辩护要点:

  1. B 主观上不知道款项性质 → 否定共同故意;
  2. B 行为属于”代为转交”,无独立决策权 → 从犯或非犯罪参与人;
  3. 调查突破后,A 主动交代 → 自首情节。

案例 2:父母为子女经营谋取项目

父亲 C 为帮助子女企业获得某工程项目,向项目负责人行贿 50 万元。辩护要点:

  1. 子女企业已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项目资格,行贿与中标无因果关系;
  2. 项目利润属于行业平均利润,非”不正当利益”;
  3. C 系在对方暗示下被动交付 → “被勒索”出罪。

案例 3:节礼型行贿

D 借春节、中秋节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烟酒、礼品,价值累计 5 万元。辩护要点:

  1. 数额较小,未达”行贿罪”立案标准;
  2. 属于正常礼尚往来,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缺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

七、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1. 自首、立功、坦白;
  2. 主动退赃退赔;
  3. 行贿数额与情节;
  4. 是否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
  5. 是否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
  6. 是否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7. 行贿对象是否涉及司法、监察、行政执法人员。

八、维权路径建议

涉嫌亲属行贿类案件的当事人,建议:

  1.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侦查阶段 37 天内关键;
  2. 审慎对待口供:如实供述但不主动扩大事实;
  3. 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情节;
  4. 争取揭发立功:揭发受贿犯罪、上下家犯罪;
  5. 重视亲情沟通:与涉案亲属梳理事实真相,避免错告错认;
  6. 申请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结语

亲属行贿类案件事实认定复杂、法律关系敏感,律师辩护应当聚焦”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主观故意”两大核心要件,结合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在江西吉安办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如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辩护策略,可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王吉成律师联系(电话 183-0796-5661,微信 lawyer_wang_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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