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又与他人结婚构成什么罪?本文依据《刑法》第258条,详解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两种重婚形态、与同居的区别、情节严重的认定及法定刑。
引言
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破坏社会伦理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专门规定了重婚罪,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重婚的两种形态以及与一般同居行为的区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重婚罪的法律规则。
一、重婚罪的法律依据
重婚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该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已婚者;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未婚者或已婚者。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本罪是轻罪,最高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对重婚行为适度规制的刑事政策。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
| 法定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主体 | 有配偶而重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者 |
| 立法目的 | 维护一夫一妻制 |
二、重婚的概念
准确理解本罪,需要先明确重婚的法律含义。重婚是指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又与他人建立另一婚姻关系的行为。重婚的核心特征是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即”一夫一妻”被破坏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重婚的实质是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而非单纯与他人同居。需要注意的是,重婚不仅违反《刑法》,也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重婚的后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 概念要素 | 内容 |
|---|---|
| 实质 |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 |
| 婚姻效力 | 后一婚姻自始无效 |
| 法律评价 | 违反《刑法》和《民法典》 |
| 立法目的 | 维护一夫一妻制 |
三、两种重婚形态
本罪规定了两种重婚形态: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即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即未婚者或已婚者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然与之结婚。两种形态的主体不同:第一种的主体是有配偶的已婚者,第二种的主体是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未婚者或已婚者。两种形态都需要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无婚姻关系存在(如未婚同居)不构成本罪。
| 形态 | 主体 | 行为 |
|---|---|---|
| 有配偶而重婚 | 已婚者 | 婚内又与他人结婚 |
| 与他人配偶结婚 | 明知对方有配偶者 | 与已有配偶者结婚 |
| 共同特征 | 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 |
四、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已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者;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自己有配偶仍然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与之结婚;三是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重婚行为,即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本罪的成立要求具有重婚的故意和重婚的行为,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一般主体 |
| 主观 | 故意 |
| 客体 | 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 |
| 客观 | 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 |
| 成立标准 | 主观故意+客观重婚行为 |
五、重婚的认定
重婚的认定需要查明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具体认定方式包括:一是查证当事人是否存在两次以上的婚姻登记,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两次婚姻关系;二是查证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解除同居关系。在重婚的认定中,事实婚姻可以作为重婚的一种形态。
| 认定方式 | 内容 |
|---|---|
| 法律婚姻 | 两次以上婚姻登记 |
| 事实婚姻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 共同特征 | 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 |
| 排除情形 | 仅未婚同居、非婚同居 |
六、与同居行为的区分
准确把握本罪,必须严格区分重婚与一般同居行为。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形成婚姻关系的行为,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要求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同居不要求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可能仅是未婚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不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违反《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构成事实婚姻,进而构成本罪。
| 区分要素 | 重婚 | 同居 |
|---|---|---|
| 婚姻关系 | 两个以上婚姻关系 | 一个婚姻关系 |
| 夫妻名义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一般同居 |
| 法律后果 | 刑事追究 | 民事或治安处罚 |
| 事实形态 | 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 | 一般同居 |
七、与重婚无效的关联
重婚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涉及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无效的婚姻关系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重婚的另一方配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后一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关系中涉及的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涉及子女的,适用《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本罪与重婚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评价:前者是刑事追究,后者是民事效力评价。
| 评价类型 | 内容 |
|---|---|
| 刑事追究 | 重婚罪 |
| 民事效力 | 婚姻自始无效 |
| 财产处理 | 一般共有 |
| 子女地位 | 非婚生子女 |
| 双轨评价 | 刑事+民事并行 |
八、自诉与公诉的追究方式
重婚罪的追究方式具有特殊性。重婚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由受害的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包括:受害人不愿提起自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追究方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的利益。
| 追究方式 | 适用情形 |
|---|---|
| 自诉 | 一般情形,由受害配偶起诉 |
| 公诉 | 特殊情形(无行为能力人、社会影响恶劣等) |
| 双重保护 | 充分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利益 |
九、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重婚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的事实是否成立;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重婚的故意(有配偶而重婚者须明知自己有配偶,与他人配偶结婚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三是重婚是否处于持续状态(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可能影响定罪);四是受害人的态度是否影响追究方式;五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重重婚事实和主观故意的认定严格性。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重婚事实 | 是否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 |
| 主观故意 | 是否明知 |
| 持续状态 | 重婚是否持续 |
| 追究方式 | 公诉还是自诉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
十、律师提示
- 重婚罪规制的是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重婚的两种形态包括有配偶重婚和与他人配偶结婚。
- 与一般同居行为应根据是否形成两个以上婚姻关系准确区分。
- 重婚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涉及刑事和民事双重法律评价。
- 涉嫌重婚罪,建议委托律师从重婚事实、主观故意、追究方式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重婚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