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是犯罪吗?招标方与投标方串标如何处理?本文依据《刑法》第223条,详解串通投标罪的两种情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及法定刑。
引言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广泛采用的交易方式,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专门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加以规制。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以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梳理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则。
一、串通投标罪的法律依据
串通投标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该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以选择性罪名的方式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两类行为的危害对象不同,前者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后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 项目 | 内容 |
|---|---|
| 法条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 罪名性质 | 选择性罪名 |
| 包含行为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串通投标的概念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就投标报价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以达成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的核心特征在于”串通”,即多方通过不正当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扭曲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机制。串通投标既包括投标方之间的横向串通,也包括投标方与招标方之间的纵向串通,两种串通方式均被法律禁止。
| 概念要素 | 内容 |
|---|---|
| 行为主体 | 投标人、招标人 |
| 串通方式 | 横向(投标人间)、纵向(投标人与招标人) |
| 行为本质 | 不正当手段达成一致 |
| 危害结果 | 损害招投标秩序 |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表现形式多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部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等。这些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 串通方式 | 典型表现 |
|---|---|
| 一致抬低价 | 共同抬高或压低报价 |
| 轮流中标 | 轮流以高低价位中标 |
| 内部竞价 | 内部确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 |
| 危害对象 | 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 |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包括: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差别待遇,预先内定中标人等。
| 串通方式 | 典型表现 |
|---|---|
| 提前开启 | 提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 |
| 协助修改 | 协助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泄露标底 | 泄露标底、评标信息 |
| 商定补偿 | 商定压高/压低标价并给补偿 |
| 差别待遇 | 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投标人、招标人,属于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本罪;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串通投标仍然实施,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客体是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四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 构成要件 | 内容 |
|---|---|
| 主体 | 投标人、招标人 |
| 主观 | 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
| 客体 | 招投标市场秩序 |
| 客观 | 串通投标行为 |
| 入罪门槛 | 情节严重 |
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串通投标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串通投标导致中标价格大幅偏离合理水平;串通投标的标的数额巨大;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重大民生项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串通投标的具体情节、涉及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 考量因素 | 认定参考 |
|---|---|
| 中标价格 | 大幅偏离合理水平 |
| 标的数额 | 数额巨大 |
| 多次实施 | 多次串通 |
| 项目性质 | 重大民生项目 |
| 社会影响 | 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
七、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串通投标罪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在某些情形下存在相似之处,但二者有重要区别。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串通投标罪则是投标人或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投标秩序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串通投标罪通常以谋取中标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为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通过虚假手段骗取财物,串通投标罪通过串通投标损害招投标秩序。在某些串通投标并骗取财物的情形下,可能同时构成两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 比较项 | 串通投标罪 | 合同诈骗罪 |
|---|---|---|
| 主观目的 | 谋取中标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非法占有为目的 |
| 行为方式 | 串通投标 | 合同诈骗 |
| 标的差异 | 招投标秩序 | 合同财物 |
| 竞合处理 | 择一重罪 |
八、单位犯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实施串通投标的,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司法实践中,单位串通投标的情形较为常见,如建筑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等。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审查:串通投标是否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等。
| 单位犯罪要素 | 认定参考 |
|---|---|
| 主观意志 | 是否为单位意志 |
| 利益归属 | 是否为单位利益 |
| 决策程序 | 是否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
| 责任承担 | 单位+直接负责人员 |
九、辩护要点与策略
办理串通投标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三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情形,需要审查损害的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实际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应当注意区分串通投标与正常商业谈判的界限,避免将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当入罪。
| 辩护要点 | 审查方向 |
|---|---|
| 客观行为 | 是否实施串通投标 |
| 主观故意 | 是否明知串通 |
| 情节程度 |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
| 危害结果 | 损害利益的实际情况 |
| 量刑情节 |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
十、律师提示
- 串通投标罪规制的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情节严重的行为。
- 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
- 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的差异。
- 单位可构成本罪,追究单位及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 涉嫌串通投标罪,建议委托律师从构成要件、情节认定、量刑情节等方面依法辩护。
如有关于串通投标罪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