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王吉成

执业律师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责任如何认定?本文详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与处理。

引言

随着宠物饲养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常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涉及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责任主体等复杂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梳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项目内容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抗辩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

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人指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指实际控制管理动物的人。两者可能为同一人,也可能不同。

2. 客体

本责任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3.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要素内容
饲养动物属于人工饲养的动物
损害后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动物行为与损害有因果联系

4. 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除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法律后果
被侵权人故意可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第三人过错被侵权人可选择责任主体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四、特殊情形的责任

特殊情形责任规则
未采取安全措施饲养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更重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害,无抗辩事由
动物园动物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抗辩。

五、责任承担与赔偿

赔偿范围内容
医疗费治疗伤害的医疗费用
误工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护理费护理人员费用
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六、实务处理要点

要点内容
责任主体认定区分饲养人与管理人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抗辩举证饲养人对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举证
特殊动物危险动物无抗辩事由
证据收集伤情、动物来源、现场证据

七、动物损害的预防与证据收集

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中,证据收集是关键。受害人应注意保存伤情记录、医疗费用、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饲养人管理人应注意保存犬只登记、疫苗接种、安全措施采取等证据,以备抗辩。为防范动物损害责任风险,饲养人应办理犬只登记、接种疫苗、采取牵引等安全措施,对烈性犬大型犬采取特别管理,避免遗弃逃逸造成损害。

证据与预防内容
受害人证据伤情、医疗费、现场照片、监控
饲养人证据犬只登记、疫苗、安全措施
预防措施登记、免疫、牵引管理
危险动物特别管理,禁止饲养

八、律师提示

  1.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2. 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作为抗辩事由,但饲养人负举证责任。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不得以被侵权人过错抗辩。
  4.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原饲养人管理人仍承担责任。
  5. 饲养人应采取安全措施,办理犬只登记,防范责任风险。

如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王吉成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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